被告人易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12195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时系广安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路**号**栋**单元**层**号。因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甲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16年3月2日移送审查起诉。同年3月4日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6年4月5日至4月19日、自2016年6月19日至7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6年4月19日至5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3年以来,被告人易某甲在担任广安市交通局、四川广安交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安市交通建设开发总公司、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期间,其存款、国债、股票等财产高达4089381.77元人民币,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其又不能说明上述财产来源合法。来源不明财产具体如下:
(一)银行存款
1、以易某甲名义在四川省农行营业部储蓄专柜有定期存单两张(账号分别是84180031********、84180031********),每张存单上有46000元,共计92000元。
2、以易某甲名义在四川省农行武侯支行营业部有定期存单一张(账号是83700190********),存单上有155000元。
3、以易某甲名义在四川省农行锦城支行二分处有定期存单二张(账号分别是83750030********、83750030********),每张存单上有41000元,共计82000元;还有活期存折一个(账号是83750030********),存折上有18000元。
4、以易某甲名义在四川省建行直属支行南郊办专柜有定期存单两张(账号分别是38190401014********、38190401016********),每张存单上分别有61080元、35000元,共计96080元。
5、以易某甲名义在四川省工行成都锦江支行华达分理处有定期存单二张(账号分别是1000********、1000********),每张存单上有41000元,共计82000元。
6、以易某甲名义在四川省工行成都高新支行营业部有定期存单一张(账号是8920********),存单上有45000元。
7、以易某甲名义在成都招商银行红照壁支行有定期存单一张(账号是0028********),存单上有港币43370元。
8、以易某甲名义在农行南充分行营业部柳林路所有定期存单一张(账号是84870050********),存单上有20000元。
9、以易某甲名义在农行南充顺庆支行北湖分理处有定期存单一张(账号是86810200********),存单上有300000元。
10、以易某甲名义在建行南充三支行营业部专柜有活期存折一张(账号是36740901001********),存折上有269693.38元。
11、以易某甲名义在**路分理处有定期存单一张(账号是84560050********),存单上有49000元。
12、以易某甲名义在工行广安市分行金广路办事处有活期存折一张(账号是45806834********),存折上有45513.52元。
13、以李某某的名义在四川省农行营业部储蓄专柜有定期存单两张(账号分别是84180031********、84180031********),每张存单上有46000元,共计92000元。
14、以李某某的名义在四川省农行武侯支行营业部有定期存单一张(账号是83700190********),存单上有103000元。
15、以李某某的名义在四川省工行成都高新支行营业部有定期存单二张(账号分别是8920********、8920********),每张存单上有45000元,共计90000元。
16、以李某某的名义在农行南充分行营业部柳林路所有定期存单两张(账号分别是84870050********、84870050********),每张存单上有40000元,共计80000元。
17、以李某某的名义在农行南充分行营业部北城分理处有定期存单四张(账号分别是84870010********、84870010********、84870010********、84870010********),每张存单上分别有25912元、32237元、48300元、48300元,共计154749元。
18、以李某某的名义在建行南充三支行莲池路储蓄所有活期存折二张、定期存单三张(账号分别是36740801001********、36740801001********、36740801014********、36740801016********、36740801014********),每张存折、存单上分别有9164.79元、4232.1元、30000元、45000元、48300元,共计136696.89元。
19、以李某某的名义在中行南充分行营业部储蓄专柜有定期存单一张(账号是0916600111********),存单上有42914.01元。
20、以李某某的名义在中行南充分行营业部储蓄专柜有活期存折、定期存单各一张(账号分别是0916601402********、0916601411********),每张存折、存单上有10000美元,共计20000美元。
21、以易某乙的名义在四川省建行直属支行南郊办专柜有定期存单一张(账号是38190401016********),存单上有35000元。
22、以易某乙的名义在四川省建行武侯支行横街储蓄所有定期存单两张(账号分别是38126701016********、38126701016********),每张存单上分别有40000元、35000元,共计75000元。
23、以易某乙的名义在四川省工行成都高新支行营业部有定期存单一张(账号是8920********),存单上有20000元。
24、以易某乙的名义在四川省工行成都锦江支行华达分理处有定期存单二张(账号分别是1000********、1000********),每张存单上分别有75000元、21000元,共计96000元。
25、以易某乙的名义在工行南充分行营业部人民北路所有定期存单一张(账号是012********),存单上有48300元。
26、以易某乙的名义在建行南充三支行营业部专柜有定期存单一张(账号是36740901014********),存单上有18000元。
27、以易某乙的名义在中行南充分行营业部储蓄专柜有定期存单一张(账号是0916600111********),存单上有48304.18元。
(二)国债
以易某甲名义在农行广安市分行营业部有国债凭证一张,国债凭证上有36600元。
(三)股票
1、以易某甲名义在华西证券广安营业部陆续投资49.3万元。
2、以易某乙名义在华西证券广安营业部陆续投资49.51万元。
3、以易某甲名义在华西证券南充营业部陆续投资4.55万元。
4、以李某某的名义在华西证券南充营业部陆续投资9.6万元。
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易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甲在担任广安市交通局、四川广安交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安市交通建设开发总公司、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期间,其存款、国债、股票等财产高达4085149.67元人民币,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其又不能说明上述财产来源合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本案由广安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甲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16年3月2日移送审查起诉。同年3月4日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6年4月5日至4月19日、自2016年6月19日至7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6年4月19日至5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3年以来,被告人易某甲在担任广安市交通局、四川广安交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安市交通建设开发总公司、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期间,其存款、国债、股票等财产高达4089381.77元人民币,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其又不能说明上述财产来源合法。来源不明财产具体如下:
(一)银行存款
1、以易某甲名义在四川省农行营业部储蓄专柜有定期存单两张(账号分别是84180031********、84180031********),每张存单上有46000元,共计92000元。
2、以易某甲名义在四川省农行武侯支行营业部有定期存单一张(账号是83700190********),存单上有155000元。
3、以易某甲名义在四川省农行锦城支行二分处有定期存单二张(账号分别是83750030********、83750030********),每张存单上有41000元,共计82000元;还有活期存折一个(账号是83750030********),存折上有18000元。
4、以易某甲名义在四川省建行直属支行南郊办专柜有定期存单两张(账号分别是38190401014********、38190401016********),每张存单上分别有61080元、35000元,共计96080元。
5、以易某甲名义在四川省工行成都锦江支行华达分理处有定期存单二张(账号分别是1000********、1000********),每张存单上有41000元,共计82000元。
6、以易某甲名义在四川省工行成都高新支行营业部有定期存单一张(账号是8920********),存单上有45000元。
7、以易某甲名义在成都招商银行红照壁支行有定期存单一张(账号是0028********),存单上有港币43370元。
8、以易某甲名义在农行南充分行营业部柳林路所有定期存单一张(账号是84870050********),存单上有20000元。
9、以易某甲名义在农行南充顺庆支行北湖分理处有定期存单一张(账号是86810200********),存单上有300000元。
10、以易某甲名义在建行南充三支行营业部专柜有活期存折一张(账号是36740901001********),存折上有269693.38元。
11、以易某甲名义在**路分理处有定期存单一张(账号是84560050********),存单上有49000元。
12、以易某甲名义在工行广安市分行金广路办事处有活期存折一张(账号是45806834********),存折上有45513.52元。
13、以李某某的名义在四川省农行营业部储蓄专柜有定期存单两张(账号分别是84180031********、84180031********),每张存单上有46000元,共计92000元。
14、以李某某的名义在四川省农行武侯支行营业部有定期存单一张(账号是83700190********),存单上有103000元。
15、以李某某的名义在四川省工行成都高新支行营业部有定期存单二张(账号分别是8920********、8920********),每张存单上有45000元,共计90000元。
16、以李某某的名义在农行南充分行营业部柳林路所有定期存单两张(账号分别是84870050********、84870050********),每张存单上有40000元,共计80000元。
17、以李某某的名义在农行南充分行营业部北城分理处有定期存单四张(账号分别是84870010********、84870010********、84870010********、84870010********),每张存单上分别有25912元、32237元、48300元、48300元,共计154749元。
18、以李某某的名义在建行南充三支行莲池路储蓄所有活期存折二张、定期存单三张(账号分别是36740801001********、36740801001********、36740801014********、36740801016********、36740801014********),每张存折、存单上分别有9164.79元、4232.1元、30000元、45000元、48300元,共计136696.89元。
19、以李某某的名义在中行南充分行营业部储蓄专柜有定期存单一张(账号是0916600111********),存单上有42914.01元。
20、以李某某的名义在中行南充分行营业部储蓄专柜有活期存折、定期存单各一张(账号分别是0916601402********、0916601411********),每张存折、存单上有10000美元,共计20000美元。
21、以易某乙的名义在四川省建行直属支行南郊办专柜有定期存单一张(账号是38190401016********),存单上有35000元。
22、以易某乙的名义在四川省建行武侯支行横街储蓄所有定期存单两张(账号分别是38126701016********、38126701016********),每张存单上分别有40000元、35000元,共计75000元。
23、以易某乙的名义在四川省工行成都高新支行营业部有定期存单一张(账号是8920********),存单上有20000元。
24、以易某乙的名义在四川省工行成都锦江支行华达分理处有定期存单二张(账号分别是1000********、1000********),每张存单上分别有75000元、21000元,共计96000元。
25、以易某乙的名义在工行南充分行营业部人民北路所有定期存单一张(账号是012********),存单上有48300元。
26、以易某乙的名义在建行南充三支行营业部专柜有定期存单一张(账号是36740901014********),存单上有18000元。
27、以易某乙的名义在中行南充分行营业部储蓄专柜有定期存单一张(账号是0916600111********),存单上有48304.18元。
(二)国债
以易某甲名义在农行广安市分行营业部有国债凭证一张,国债凭证上有36600元。
(三)股票
1、以易某甲名义在华西证券广安营业部陆续投资49.3万元。
2、以易某乙名义在华西证券广安营业部陆续投资49.51万元。
3、以易某甲名义在华西证券南充营业部陆续投资4.55万元。
4、以李某某的名义在华西证券南充营业部陆续投资9.6万元。
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易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甲在担任广安市交通局、四川广安交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安市交通建设开发总公司、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期间,其存款、国债、股票等财产高达4085149.67元人民币,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其又不能说明上述财产来源合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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