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某,女,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19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室,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11年2月10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2017年10月30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11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起,被告人黄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本市浦东新区**路**号成人保健用品店内销售假药。
2017年10月30日下午,公安机关至上述地点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并在其住处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查获隐匿的待销售“黄金玛卡”48粒,“德国黑蚂蚁”78粒,“阴茎助勃王”144粒,“壮根活力素”60粒等。经鉴定,上述查获药品均系假药。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经被告人黄某某辨认的现场和查获药品的照片等书证证实:2017年10月30日下午,公安机关在本市浦东新区**路**号成人保健用品店内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并其住处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内查获隐匿的待销售“黄金玛卡”48粒,“德国黑蚂蚁”78粒,“阴茎助勃王”144粒,“壮根活力素”60粒等药品。
2、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结果单》、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黄某某销售假药案中产品的认定意见》证实:公安机关查获的上述涉案药品属于按假药论处的假药。
3、公安机关调取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的身份信息及前科情况。
4、被告人黄某某对上述销售假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11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起,被告人黄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本市浦东新区**路**号成人保健用品店内销售假药。
2017年10月30日下午,公安机关至上述地点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并在其住处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查获隐匿的待销售“黄金玛卡”48粒,“德国黑蚂蚁”78粒,“阴茎助勃王”144粒,“壮根活力素”60粒等。经鉴定,上述查获药品均系假药。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经被告人黄某某辨认的现场和查获药品的照片等书证证实:2017年10月30日下午,公安机关在本市浦东新区**路**号成人保健用品店内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并其住处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内查获隐匿的待销售“黄金玛卡”48粒,“德国黑蚂蚁”78粒,“阴茎助勃王”144粒,“壮根活力素”60粒等药品。
2、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结果单》、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黄某某销售假药案中产品的认定意见》证实:公安机关查获的上述涉案药品属于按假药论处的假药。
3、公安机关调取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的身份信息及前科情况。
4、被告人黄某某对上述销售假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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