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公民身份号码:130222********0217,现住唐山市丰南区**镇**村。2017年4月27日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丰南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冬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并报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冬某某在位于唐山市丰南区**镇**村家中,将之前及期间自网上购买的卫消字“福恩缘百消膏”、“福恩缘牌百消灵龟憋膏”等产品,用让他人制做的标有“正宗祖传 疗效显著”等内容的“红梅止痛膏”、“红梅止痒膏”、“红梅袪痘膏”标签替换原有标签,并制作广告宣传品,虚假宣传治疗效果,通过微信和直接的方式将非药品代替药品对外批发零售。累计销售额6000余元,非法获利5000余元。该所制售的“红梅止痛膏、红梅止痒膏、红梅袪痘膏”三种产品,被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 被告人冬某某的供述;
2、 证人董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销货清单;
4、丰南区公安局的扣押清单;
5、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产品认定意见书;
6、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
7、被告人冬岱峰的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冬某某非法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本案由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冬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并报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冬某某在位于唐山市丰南区**镇**村家中,将之前及期间自网上购买的卫消字“福恩缘百消膏”、“福恩缘牌百消灵龟憋膏”等产品,用让他人制做的标有“正宗祖传 疗效显著”等内容的“红梅止痛膏”、“红梅止痒膏”、“红梅袪痘膏”标签替换原有标签,并制作广告宣传品,虚假宣传治疗效果,通过微信和直接的方式将非药品代替药品对外批发零售。累计销售额6000余元,非法获利5000余元。该所制售的“红梅止痛膏、红梅止痒膏、红梅袪痘膏”三种产品,被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 被告人冬某某的供述;
2、 证人董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销货清单;
4、丰南区公安局的扣押清单;
5、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产品认定意见书;
6、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
7、被告人冬岱峰的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冬某某非法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上一篇:没有了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被告人田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出售假药,检察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审查起诉
- · 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销售,检察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审查起诉
- · 徐某某、祝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检察院审查起诉
- · 常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检察院审查起诉
- · 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检察院依法起诉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