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1********,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沭阳县**镇**村**组。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17年7月20日由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以100 元的价格从葛某甲(另案处理)处购买1 张假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将该证明用于苗猪长途运输。
2017年7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葛某甲、彭某某、岳某某、葛某乙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提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以100 元的价格从葛某甲(另案处理)处购买1 张假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将该证明用于苗猪长途运输。
2017年7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葛某甲、彭某某、岳某某、葛某乙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提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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