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某某买卖应当由国家机关制作的证件,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被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8-03-01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被告人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沭阳县龙庙镇**村**组。被告人庄某某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庄某某,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6月,被告人庄某某从葛某甲(另案处理)处购买4份假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将该4份假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用于未经检疫的家禽长途运输。

2017年7月220日,被告人庄某某自动到沭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葛某甲、彭某某、岳某某、葛某乙证言;

3.被告人庄某某供述和辩解。

4.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买卖应当由国家机关制作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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