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苏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苏某某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17年7月2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苏某某,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7日,被告人苏某某从葛某甲处购买一份假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用于买卖未通过检疫的家禽家畜长途运输。
2017年7月25日,被告人苏某某自动到沭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岳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苏某某及同案关系人葛某甲、葛某乙、葛某丙、董某某供述和辩解。
4. 沭阳县公安局出具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苏某某,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7日,被告人苏某某从葛某甲处购买一份假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用于买卖未通过检疫的家禽家畜长途运输。
2017年7月25日,被告人苏某某自动到沭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岳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苏某某及同案关系人葛某甲、葛某乙、葛某丙、董某某供述和辩解。
4. 沭阳县公安局出具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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