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柴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84********,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镇**村**号,现住石家庄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6月3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衡水市冀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3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镇**村**号。现住本村。2017年8月18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本案由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陈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份至今,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利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小商品市场东北角二楼租门市开保健品店,对外出售含有西药成分的保健品。2016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柴某先后四次从陈某某的保健品店内购买 “植物伟哥”“特效百分百”等保健品。柴某购买后为牟利在明知其销售的“特效百分百”、“植物伟哥”等保健品含有西药成分的情况下,通过其微信名“情趣礼品速递”进行宣传销售。2017年5月3日,被告人柴某通过微信将两盒“特效百分百”和一盒“植物伟哥”以155元的价格卖于衡水市冀州区被害人刘某某处,柴某从中获利125元。经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检测报告鉴定,被告人柴某、陈某某所销售的“特效百分百”、“植物伟哥”均含有西药成分西地那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陈某某明知其销售的保健品中含有国家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有害物质成分,仍进行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3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镇**村**号。现住本村。2017年8月18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本案由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陈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份至今,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利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小商品市场东北角二楼租门市开保健品店,对外出售含有西药成分的保健品。2016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柴某先后四次从陈某某的保健品店内购买 “植物伟哥”“特效百分百”等保健品。柴某购买后为牟利在明知其销售的“特效百分百”、“植物伟哥”等保健品含有西药成分的情况下,通过其微信名“情趣礼品速递”进行宣传销售。2017年5月3日,被告人柴某通过微信将两盒“特效百分百”和一盒“植物伟哥”以155元的价格卖于衡水市冀州区被害人刘某某处,柴某从中获利125元。经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检测报告鉴定,被告人柴某、陈某某所销售的“特效百分百”、“植物伟哥”均含有西药成分西地那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陈某某明知其销售的保健品中含有国家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有害物质成分,仍进行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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