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邹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63********,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苏省丹阳市**街道**路**号,经营江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分公司。被告人邹某某因涉嫌销售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10月26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11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销售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9月间,被告人邹某某在其经营的江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分公司店面内,明知“德国西力士”、“德国魔根”、“一炮到天亮”、“植物伟哥”、“vigour”、“硬十天”、“金枪不倒”等多种性保健品内掺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进行销售,2017年9月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德国西力士”、“德国魔根”、“一炮到天亮”、“vigour”、“硬十天”、“金枪不倒”等性保健品中均含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植物伟哥”性保健品中含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成分。
归案后,被告人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扣押物品清单、 照片等书证;2.证人洪某某、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江苏苏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5.搜查笔录;6. 公安机关搜查**药房的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销售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9月间,被告人邹某某在其经营的江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分公司店面内,明知“德国西力士”、“德国魔根”、“一炮到天亮”、“植物伟哥”、“vigour”、“硬十天”、“金枪不倒”等多种性保健品内掺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进行销售,2017年9月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德国西力士”、“德国魔根”、“一炮到天亮”、“vigour”、“硬十天”、“金枪不倒”等性保健品中均含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植物伟哥”性保健品中含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成分。
归案后,被告人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扣押物品清单、 照片等书证;2.证人洪某某、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江苏苏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5.搜查笔录;6. 公安机关搜查**药房的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检察院依法起诉
- · 柴某、陈某某明知其销售的保健品中添加有有害物质成分而进行销售,检察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审查起诉
- · 林某甲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检察院审查起诉
- · 冷某某销售含有瘦肉精的牛肉供他人食用,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检察院审查起诉
- · 孔某某、葛某某非法将罂粟壳添加到大料中煮汤,卖给消费者食用,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检察院依法起诉’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