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

2018-02-27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55********,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桂阳县**镇**街**号**号。2015年6月8日因容留妇女卖淫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6月22日因容留妇女卖淫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6月29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7年9月30日至10月11日、自2017年10月31日至11月27日)。

桂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6月以来,陈某某在桂阳县**镇**队出租房容留妇女从事卖淫活动,从中收取床铺费。2015年6月8日,陈某某因容留妇女卖淫被行政拘留十日。行政拘留期满后时隔半年,陈某某又从事容留卖淫活动。2016年8月开始,陈某某多次容留欧阳某某从事容留卖淫活动,期间欧阳某某和袁某某2次在陈某某的房间卖淫嫖娼。2017年6月22日10时许,欧阳某某在陈某某的出租房与嫖客袁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时被当场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桂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陈某某容留二人以上卖淫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一年内曾因容留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卖淫行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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