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范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9005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暂住**省**市**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为**省**市**镇**号)。因容留卖淫嫌疑,于2016年8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9月1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被告人范某某租赁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街道**街附近的一处房屋经营“悦鑫足浴”店。2016年6月,被告人范某某又租赁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街道**街西侧胡同内的两处房屋经营足疗店。在2016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范某某在其经营的足疗店内容留谭某某向王某某卖淫3次,容留谭某某向张某某卖淫1次,并从中抽取提成。
2016年8月7日,公安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范某某有容留他人卖淫嫌疑,遂将其带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被告人范某某租赁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街道**街附近的一处房屋经营“悦鑫足浴”店。2016年6月,被告人范某某又租赁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街道**街西侧胡同内的两处房屋经营足疗店。在2016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范某某在其经营的足疗店内容留谭某某向王某某卖淫3次,容留谭某某向张某某卖淫1次,并从中抽取提成。
2016年8月7日,公安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范某某有容留他人卖淫嫌疑,遂将其带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上一篇:没有了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刘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
- · 杜某甲利用金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检察院依法起诉
- · 林某甲引诱他人从事卖淫活动,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由检察院审查起诉
- · 陈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