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3000元---认罪态度较好,系未遂,系初犯,从轻处罚

2018-02-24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2011)商梁刑初字第302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某,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1年7月1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1年7月2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取保候审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1)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16日至2011年7月,被告人龙某用手机给李×打电话、发短信,以李的仇人雇其将李伤害致残为名义,并以在墙上喷写辱骂性语言相要挟,欲敲诈勒索李×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龙某供述,被害人李×陈述,证人曹××、张××证言,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未遂,系初犯,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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