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马某某。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XX镇老街的公路边,发现被害人黄某某盗得的一辆宝雕牌二轮摩托车停放于此处。因被告人马某某缺钱花销,遂以报警相要挟,向黄某某强行索要该二轮摩托车。后马某某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将摩托车卖与他人,所得赃款用于个人开销。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970元。案发后,该摩托车已由民警追回并发还给失主周某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9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四个月至拘役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马某某对此无异议。
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敲诈勒索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下是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马某某。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XX镇老街的公路边,发现被害人黄某某盗得的一辆宝雕牌二轮摩托车停放于此处。因被告人马某某缺钱花销,遂以报警相要挟,向黄某某强行索要该二轮摩托车。后马某某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将摩托车卖与他人,所得赃款用于个人开销。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970元。案发后,该摩托车已由民警追回并发还给失主周某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9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四个月至拘役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马某某对此无异议。
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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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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