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甲,化名“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31973********,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宁县**镇**村**村**村。1995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2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8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重婚罪被逮捕。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重婚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5年1月4日、3月12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0月份,化名“黄某某”的被告人陈某甲经人介绍认识陈某乙,此后便自称是广宁县洲仔镇人,军转干部,曾先后在广宁县民政局、广宁县武装部、四会市黄田镇武装部、高速公路收费所、四会市威井镇政府及湛汕高速公路指挥部工作过。在骗得陈某乙及其家人的信任后,两人便开始“谈婚论嫁”。之后被告人陈某甲搬进广宁县宾亨镇妙南村委会寨江村新村14号陈某乙的家中,与陈某乙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陈某乙于2014年7月24日产下一名女婴,经鉴定,该女婴与被告人陈某甲有亲生关系。经查,被告人陈某甲与卓某某于1999年10月结婚,婚姻关系一直存续至今。
在与陈某乙“谈婚论嫁”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人陈某甲籍口要装修政府安置房和四会商品房、办理土地证、承包食堂,多次骗取陈某乙及其家人陈某丙、罗某某、陈某丁人民币共135800元,并将所得款项挥霍殆尽。
2012年11月开始,被告人陈某甲先后多次窜到广宁县横山镇欢塘村委、曾某甲等地“收购砂糖桔”。在果农曾某乙、曾某丙、曾某丁、曾某戊、曾某己、曾某庚、陈某戊将采摘的砂糖桔交货时,被告人陈某甲承诺将在销售后马上付清所欠货款,但其事后逃之夭夭,并将所得销售款挥霍殆尽。经查,被告人陈某甲共诈骗曾某乙、曾某丙、曾某丁、曾某戊、曾某己、曾某庚、陈某戊的砂糖桔20000多斤,价值约2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银行存折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重婚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5年1月4日、3月12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0月份,化名“黄某某”的被告人陈某甲经人介绍认识陈某乙,此后便自称是广宁县洲仔镇人,军转干部,曾先后在广宁县民政局、广宁县武装部、四会市黄田镇武装部、高速公路收费所、四会市威井镇政府及湛汕高速公路指挥部工作过。在骗得陈某乙及其家人的信任后,两人便开始“谈婚论嫁”。之后被告人陈某甲搬进广宁县宾亨镇妙南村委会寨江村新村14号陈某乙的家中,与陈某乙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陈某乙于2014年7月24日产下一名女婴,经鉴定,该女婴与被告人陈某甲有亲生关系。经查,被告人陈某甲与卓某某于1999年10月结婚,婚姻关系一直存续至今。
在与陈某乙“谈婚论嫁”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人陈某甲籍口要装修政府安置房和四会商品房、办理土地证、承包食堂,多次骗取陈某乙及其家人陈某丙、罗某某、陈某丁人民币共135800元,并将所得款项挥霍殆尽。
2012年11月开始,被告人陈某甲先后多次窜到广宁县横山镇欢塘村委、曾某甲等地“收购砂糖桔”。在果农曾某乙、曾某丙、曾某丁、曾某戊、曾某己、曾某庚、陈某戊将采摘的砂糖桔交货时,被告人陈某甲承诺将在销售后马上付清所欠货款,但其事后逃之夭夭,并将所得销售款挥霍殆尽。经查,被告人陈某甲共诈骗曾某乙、曾某丙、曾某丁、曾某戊、曾某己、曾某庚、陈某戊的砂糖桔20000多斤,价值约2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银行存折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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