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周至县**镇**街**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2月10日被周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1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与李某某结婚,2004年4月间,李某某因工伤致高位截瘫,张某某对其生活进行照顾。2007年3月张某某因与李某某发生家庭矛盾而回到其娘家暂住,后与高某甲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2008年4月17日与高某甲育有一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高某乙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范某某、高某甲、高某丙、郭某某、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配偶又与高某甲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1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与李某某结婚,2004年4月间,李某某因工伤致高位截瘫,张某某对其生活进行照顾。2007年3月张某某因与李某某发生家庭矛盾而回到其娘家暂住,后与高某甲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2008年4月17日与高某甲育有一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高某乙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范某某、高某甲、高某丙、郭某某、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配偶又与高某甲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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