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乡**村**号(以上均自报)。2014年12月27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3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20**年*年初,被告人杨某某与何某某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与李某某认识后发展为情侣关系。20**年至20**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与李某某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并于20**年**月**日生下儿子李某某。
20**年**月**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学院门口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20**年*年初,被告人杨某某与何某某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与李某某认识后发展为情侣关系。20**年至20**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与李某某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并于20**年**月**日生下儿子李某某。
20**年**月**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学院门口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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