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向某某,女,生于198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88********,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住苍溪县**镇**村**组。2017年9月5日因涉嫌重婚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2017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向某某2014年12月30日与陈某某(男,本案被害人,26岁)在河南省太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在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2016年2月26日被告人向某某与马某甲在四川省苍溪县高坡镇民政所登记结婚。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结婚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马某甲、杨某某、陈某甲、马某乙、陈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2017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向某某2014年12月30日与陈某某(男,本案被害人,26岁)在河南省太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在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2016年2月26日被告人向某某与马某甲在四川省苍溪县高坡镇民政所登记结婚。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结婚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马某甲、杨某某、陈某甲、马某乙、陈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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