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案一审辩护词1

2018-02-22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重庆市XXX人民法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玩忽职守一案被告人韩某某的委托,现指派智豪律师担任韩某某玩忽职守一案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在深入研究本案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辩护人的总意见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玩忽职守的行为不持异议,但涉案金额不同于指控书认定的数额,且辩护人认为本案中造成财产损失的原因多样性,首先AA县甲分局未制定相关制度和职责规定,导致被告人韩某某的职责范围不明确;其次财务审核的程序多层,被告人韩某某不应负主要责任;最关键之处在于张某的故意犯罪行为,韩某某在该过程中的监督过失行为不应对被监督者张某的故意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且韩某某玩忽职守的情节轻微,与其他案件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并具有多个减轻和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整体上符合免于刑事处罚的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对韩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具体事实与理由分述如下:
    一、AA县甲分局未制定关键岗位的相关制度和职责规定,导致张某渎职的巨大职务便利及被告人韩某某对其应履职的范围不明确。
其一,AA县甲分局未按规定确立关键岗位轮岗制。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财会[2012]21号), 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单位应当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制度,明确轮岗周期。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单位应当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
但AA县甲分局并未建立轮岗制度,这也为张某在2007年至2016年期间对国家造成如此大财产损失提供了职务便利。
其二,AA县甲分局未按规定任用会计主管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被告人韩某某2013年2月25日进入重庆市AA县甲分局工作,2013年4月25日至今担任单位唯一的会计。AA县甲分局直接任用毫无会计工作经历的人员担任会计主管人员,显然不符合该条规定。
其三,AA县甲分局未明确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对于会计的分工不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AA县甲分局从未设立完善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会计与出纳的职责无明确界定。如被告人韩某某于2017年3月22日在AA自治县检察院讯问室的供述“从我参加工作以来,我们单位对外任何单据都是出纳张某在负责领取,我也一直按照这样的工作习惯,没有去领取过银行对账单”。至于出现此种现象的原因,仍然在于自身对于单位会计的具体职责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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