盂检公诉刑诉〔2017〕123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因涉嫌窝藏罪,经盂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3月17日被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9日夜间至2017年2月11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在盂县A镇某某村非法开采煤炭资源,2017年3月5日盂县公安局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列为网上逃犯。李某某在躲藏期间,为逃避公安机关抓捕,于2017年3月7日凌晨0时30分许联系被告人苏某某,欲逃至其家中躲藏,并于当日1时许到达苏某某家中。苏某某在明知李某某负案潜逃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位于盂县X镇某某村自家的房屋用以躲藏,后李某某在该房屋躲藏至2017年3月7日上午9时许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现场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明知李某某涉嫌犯罪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避公安机关抓捕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文章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被告人苏某某,男,因涉嫌窝藏罪,经盂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3月17日被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9日夜间至2017年2月11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在盂县A镇某某村非法开采煤炭资源,2017年3月5日盂县公安局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列为网上逃犯。李某某在躲藏期间,为逃避公安机关抓捕,于2017年3月7日凌晨0时30分许联系被告人苏某某,欲逃至其家中躲藏,并于当日1时许到达苏某某家中。苏某某在明知李某某负案潜逃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位于盂县X镇某某村自家的房屋用以躲藏,后李某某在该房屋躲藏至2017年3月7日上午9时许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现场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明知李某某涉嫌犯罪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避公安机关抓捕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文章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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