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检刑诉〔2017〕46号
被告人苗某甲,男,因涉嫌窝藏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河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3月31日被依法逮捕;于2017年4月24日被河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22日17时许,河曲县公安局民警在河曲县X镇A小区大门口对犯罪嫌疑人苗某乙(另案处理)实施抓捕,苗某乙驾驶黑色轿车(悬挂晋H****8车牌)拒捕并逃匿,为对苗某乙实施抓捕,公安民警将苗某乙驾驶车辆的前挡风玻璃打碎,但苗某乙无视民警警告,驾车冲撞执法车辆并向X村方向逃匿。在逃匿过程中,苗某乙用乘车的吸毒人员刘某某的手机给其弟苗某甲打电话,告知苗某甲有公安民警正在对其实施抓捕,让苗某甲马上开车到X路X村路口等待。苗某甲随即驾驶白色小轿车(车牌号晋H****4)从其经营的“XX驾校”出发至X路X村路口对面等待,车未熄火。苗某乙驾车从A小区大门口快速逃至X路X村路口,后迅速弃车逃至路口对面苗某甲驾驶的白色小轿车旁,苗某甲见状下车,苗某乙随即上车沿X路向南逃匿。2017年4月7日,苗某乙被临汾铁路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甲明知其兄苗某乙涉嫌犯罪,正在逃避公安民警追捕,而为其提供车辆帮助逃匿,苗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文章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被告人苗某甲,男,因涉嫌窝藏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河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3月31日被依法逮捕;于2017年4月24日被河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22日17时许,河曲县公安局民警在河曲县X镇A小区大门口对犯罪嫌疑人苗某乙(另案处理)实施抓捕,苗某乙驾驶黑色轿车(悬挂晋H****8车牌)拒捕并逃匿,为对苗某乙实施抓捕,公安民警将苗某乙驾驶车辆的前挡风玻璃打碎,但苗某乙无视民警警告,驾车冲撞执法车辆并向X村方向逃匿。在逃匿过程中,苗某乙用乘车的吸毒人员刘某某的手机给其弟苗某甲打电话,告知苗某甲有公安民警正在对其实施抓捕,让苗某甲马上开车到X路X村路口等待。苗某甲随即驾驶白色小轿车(车牌号晋H****4)从其经营的“XX驾校”出发至X路X村路口对面等待,车未熄火。苗某乙驾车从A小区大门口快速逃至X路X村路口,后迅速弃车逃至路口对面苗某甲驾驶的白色小轿车旁,苗某甲见状下车,苗某乙随即上车沿X路向南逃匿。2017年4月7日,苗某乙被临汾铁路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甲明知其兄苗某乙涉嫌犯罪,正在逃避公安民警追捕,而为其提供车辆帮助逃匿,苗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文章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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