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义县人民检察院对曹某某涉嫌窝藏罪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2018-02-13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崇检公诉刑不诉〔2016〕2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因涉嫌窝藏罪,于2015年10月16日被崇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崇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7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9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13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与吕1、吕2、吕3、吴X等人在A县X路X快餐二楼喝酒。期间,曹某某与吕1下楼寻找吕2,发现吕2在楼下附近的一个小巷和黎X在聊天,不远处蹲着一名男子。之后曹某某与吕1返回餐馆继续喝酒。不久后,吕1独自下楼找吕2。曹某某在楼上听到吕1骂人的声音,便和包厢内的吕3等人说吕1和吕2好像在楼下和人打架。之后吕3等人都下了楼,曹某某则一个人留在包厢里照顾喝醉了的吴X。几分钟后,曹某某下楼发现打架已经结束,并看黎X扶着被打男子离开。之后,曹某某便驾驶摩托车将吕1和吕2载至A县人民广场。
2015年10月15日,曹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本院认为,曹某某的上述行为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崇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文章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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