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检公诉刑诉〔2017〕9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2017年3月23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并由阜城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男,2017年3月23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并由阜城县公安局执行,同年4月10日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份至2017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张某甲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的情况下,为其提供住处和钱财,帮助其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赵某、刘某的证言;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租房协议、到案经过;
4、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文章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被告人李某某,女,2017年3月23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并由阜城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男,2017年3月23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并由阜城县公安局执行,同年4月10日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份至2017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张某甲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的情况下,为其提供住处和钱财,帮助其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赵某、刘某的证言;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租房协议、到案经过;
4、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文章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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