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区人民检察院对陈某甲等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

2018-02-11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江海检公刑诉〔2016〕10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2016年2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女,2016年2月29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朱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底,江海区****加工场(个体户,以下简称**加工场)经营者陈某甲经与一名男子(另案处理)洽谈后承接到一批服装加工业务,并收取其一批服装裁片,之后又收取一批“******”、“******”品牌的商标标牌。被告人陈某甲、朱某某在未获得上述商标使用授权书的情况下,仍然安排加工场内的工人将“******”、“******”商标标牌缝制在加工好的服装上。2015年12月3日,**加工场被江门市江海区市场安全监督管理局现场查获该批使用有“******”、“******”商标标牌的服装(评估价值共计人民币1407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服装、商标标牌等物证;
2.户籍资料、营业执照、生产制造单、生产授权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苏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 雁江区人民检察院对徐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起诉决定书
· 朱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不起诉决定书
· 张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提起公诉
· 黄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起诉书
更多经典案例:
· 中医扎针致人死亡?非法行医罪10年刑期变2年!
· 关押500天:零口供强奸案的无罪逆转
· 保住公职!监区长犯虐待被监管人罪,成功免于刑事处罚
· 41公斤炸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成功不起诉!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