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影《刮痧》引发东西方关于“虐待孩子”认识的冲突
“虎毒不食子”是一个成语,意思是虎虽凶猛,尚且不吃虎崽。比喻人皆应有爱子之心!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父母却认为孩子是自己的,打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别人管不着!故时有虐待孩子的事件发生;甚至有一些教育、托管机构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虐待孩子致惨剧发生,引起轩然大波!
记得有一部电影《刮痧》,讲述的是一位中国爷爷到美国去看孙子。一天,孙子胃疼,父母又不在家,由于爷爷不认识西药的说明,选择古中国传统疗法“刮痧”给孙子治病。后父母归,把孩子送到医院治疗期间,医生发现孩子后背三道淤青发紫的刮痕。经过商讨,医生们一致认为可怜的孩子遭受了家庭虐待,于是拒绝父母接孩子回家。继而儿童保障协会接管了孩子,并将孩子父母、爷爷一家告上法庭,欲追究虐待孩子的法律责任,结果孩子父母爷爷居然打输了官司···这部电影反映出在美国对儿童权益保障体系之完备和东西方文化之差异,值得回味!
当然,在中国爷爷、父母给生病的孩子刮痧是绝不可能构成虐待儿童的!
(二)养母虐待养子后的结局
2015年3月,在江苏南京浦口区发生一起养母黎某(化名)毒打养子事件,引发市民强烈关注。
2013年6月,黎某在不符合收养条件的情况下将其表妹的儿子带至南京的家中进行抚养。2014年6月以来,黎某因为教育问题对养子有过打骂行为。2015年3月31日晚,黎某再次因学习问题使用抓痒耙、跳绳抽打养子的身体,造成其体表分布广泛的挫伤。经鉴定,养子挫伤面积超过体表面积的10%,属于轻伤一级。2015年7月20日,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9月28日浦口区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9月30日该院对备受关注的虐童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黎某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1月2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二审开庭审理并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3月13日,被判6个月有期徒刑的黎某刑满出狱。
事发当年,孩子养父母监护权移交给了亲生父母。黎某出狱后,孩子亲生父母表示,希望孩子继续交由养父母二人抚养!
据当地电视台播放的影像:尤为感人的是当黎某刑满释放出狱那一刻,只见养子飞奔扑倒在养母黎某的怀里,大声的叫着妈妈,母子俩相拥而泣!
本案养母黎某因虐待养子受到了刑法的惩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失去自由的代价,但割不断养母养子间的亲情,母子团圆,也算磨难挫折之后的幸事!但是还有一些案例却是···
(三)孩子被母亲虐待死前最后一句话“妈妈,我不想看到你”
据泰州日报,1月5日,江苏泰兴黄桥9岁男孩,独自出门玩弄丢了手机。寻找数小时无果,坐在雪地里大哭。最终他还是回了家,母亲陈某得知后非常生气。她用胶布将男孩的手脚、身体捆绑起来,不让他反抗;用木棍从傍晚6点打到深夜11点,打了歇歇了打;期间只喂了几口水。6日一早,男孩只穿着秋衣秋裤趴在自己房间冰凉的地板上,永远地闭上了眼睛。他留给妈妈最后的一句话,是妈妈毒打他之后,将他抱回房间,他说:“妈妈,我不想看到你……”
公寓的邻居称,之前常听到男孩被妈妈殴打的哭喊声,脸上有时青一块,紫一块的。男孩老师说她曾看到他脸上有伤痕,当时还问怎么了,他回答说是自己磕碰的,并没有说是妈妈打的。陈某归案后为自己的罪责“开脱”。她尽管承认自己打了孩子,但“只是打了两下”。“明明身上连成片的伤,打两下就可以打成了?”面对警方的反问,陈某选择了沉默。
一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离开了我们,而造成这一切的竟然是孩子的亲生母亲!母亲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四)虐待孩子事件不仅仅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
除了上述家庭成员的虐待行为,近年来教育机构特别是幼儿园托儿所等机构虐待儿童事件也层出不穷,2012年“温岭教师虐童”案,2017年相继曝出的“携程亲子园虐童”案、“红蓝黄幼儿园虐童”事件,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们在谴责这些人的残忍行为时,更心痛的是孩子的无助。
(五)“虐待孩子”是人心永远的犯罪,《刑法》绝不姑息!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对于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实践中,如果行为人是故意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如前述两个案例。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罪名。负有监护、看护职责,是指因为合同关系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等关系使行为人具有了监护、看护职责。如幼儿园老师对儿童的看护,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对老人、残疾人的看护,医院的医生、护士对病人的看护等等。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儿童是花朵,娇嫩!更是家庭、国家的未来!善待他们就是善待我们自己!
“虎毒不食子”是一个成语,意思是虎虽凶猛,尚且不吃虎崽。比喻人皆应有爱子之心!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父母却认为孩子是自己的,打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别人管不着!故时有虐待孩子的事件发生;甚至有一些教育、托管机构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虐待孩子致惨剧发生,引起轩然大波!
记得有一部电影《刮痧》,讲述的是一位中国爷爷到美国去看孙子。一天,孙子胃疼,父母又不在家,由于爷爷不认识西药的说明,选择古中国传统疗法“刮痧”给孙子治病。后父母归,把孩子送到医院治疗期间,医生发现孩子后背三道淤青发紫的刮痕。经过商讨,医生们一致认为可怜的孩子遭受了家庭虐待,于是拒绝父母接孩子回家。继而儿童保障协会接管了孩子,并将孩子父母、爷爷一家告上法庭,欲追究虐待孩子的法律责任,结果孩子父母爷爷居然打输了官司···这部电影反映出在美国对儿童权益保障体系之完备和东西方文化之差异,值得回味!
当然,在中国爷爷、父母给生病的孩子刮痧是绝不可能构成虐待儿童的!
(二)养母虐待养子后的结局
2015年3月,在江苏南京浦口区发生一起养母黎某(化名)毒打养子事件,引发市民强烈关注。
2013年6月,黎某在不符合收养条件的情况下将其表妹的儿子带至南京的家中进行抚养。2014年6月以来,黎某因为教育问题对养子有过打骂行为。2015年3月31日晚,黎某再次因学习问题使用抓痒耙、跳绳抽打养子的身体,造成其体表分布广泛的挫伤。经鉴定,养子挫伤面积超过体表面积的10%,属于轻伤一级。2015年7月20日,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9月28日浦口区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9月30日该院对备受关注的虐童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黎某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1月2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二审开庭审理并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3月13日,被判6个月有期徒刑的黎某刑满出狱。
事发当年,孩子养父母监护权移交给了亲生父母。黎某出狱后,孩子亲生父母表示,希望孩子继续交由养父母二人抚养!
据当地电视台播放的影像:尤为感人的是当黎某刑满释放出狱那一刻,只见养子飞奔扑倒在养母黎某的怀里,大声的叫着妈妈,母子俩相拥而泣!
本案养母黎某因虐待养子受到了刑法的惩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失去自由的代价,但割不断养母养子间的亲情,母子团圆,也算磨难挫折之后的幸事!但是还有一些案例却是···
(三)孩子被母亲虐待死前最后一句话“妈妈,我不想看到你”
据泰州日报,1月5日,江苏泰兴黄桥9岁男孩,独自出门玩弄丢了手机。寻找数小时无果,坐在雪地里大哭。最终他还是回了家,母亲陈某得知后非常生气。她用胶布将男孩的手脚、身体捆绑起来,不让他反抗;用木棍从傍晚6点打到深夜11点,打了歇歇了打;期间只喂了几口水。6日一早,男孩只穿着秋衣秋裤趴在自己房间冰凉的地板上,永远地闭上了眼睛。他留给妈妈最后的一句话,是妈妈毒打他之后,将他抱回房间,他说:“妈妈,我不想看到你……”
公寓的邻居称,之前常听到男孩被妈妈殴打的哭喊声,脸上有时青一块,紫一块的。男孩老师说她曾看到他脸上有伤痕,当时还问怎么了,他回答说是自己磕碰的,并没有说是妈妈打的。陈某归案后为自己的罪责“开脱”。她尽管承认自己打了孩子,但“只是打了两下”。“明明身上连成片的伤,打两下就可以打成了?”面对警方的反问,陈某选择了沉默。
一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离开了我们,而造成这一切的竟然是孩子的亲生母亲!母亲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四)虐待孩子事件不仅仅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
除了上述家庭成员的虐待行为,近年来教育机构特别是幼儿园托儿所等机构虐待儿童事件也层出不穷,2012年“温岭教师虐童”案,2017年相继曝出的“携程亲子园虐童”案、“红蓝黄幼儿园虐童”事件,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们在谴责这些人的残忍行为时,更心痛的是孩子的无助。
(五)“虐待孩子”是人心永远的犯罪,《刑法》绝不姑息!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对于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实践中,如果行为人是故意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如前述两个案例。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罪名。负有监护、看护职责,是指因为合同关系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等关系使行为人具有了监护、看护职责。如幼儿园老师对儿童的看护,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对老人、残疾人的看护,医院的医生、护士对病人的看护等等。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儿童是花朵,娇嫩!更是家庭、国家的未来!善待他们就是善待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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