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自愿当庭认罪,从轻处罚--冉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嘉平刑初字第830号
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冉某,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8月15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本市看守所。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2)9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冉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2年8月12日晚,被告人冉某从他人处获取毒品后一直持有放在身上。2012年8月14日20时许,在本市被平湖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并扣押冰毒三包。
经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三包冰毒总净重40.3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冉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理化检验报告、身份证明、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律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40.3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冉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冉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5日起至2014年10月14日止;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嘉平刑初字第830号
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冉某,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8月15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本市看守所。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2)9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冉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2年8月12日晚,被告人冉某从他人处获取毒品后一直持有放在身上。2012年8月14日20时许,在本市被平湖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并扣押冰毒三包。
经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三包冰毒总净重40.3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冉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理化检验报告、身份证明、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律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40.3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冉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冉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5日起至2014年10月14日止;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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