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从轻处罚--丁某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善刑初字第12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曾任嘉善县广播电视局西塘广播站出纳及收费员。2006年1月10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6)善检刑诉字第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贪污罪,于200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1年12月31日,被告人丁某在向西塘镇费家村收取有线电视初装费18000元不上交,而非法占为已有。
2002年1月5日,被告人丁某在向西塘镇费杨娄村收取有线电视初装费23500元不上交,而非法占为已有。
2002年3月19日,被告人丁某在向西塘镇南早村收取有线电视初装费20000元不上交,而非法占为已有。
2002年5月14日、6月21日,被告人丁某两次在向西塘镇沈道村收取有线电视初装费各20000元计40000元不上交,而非法占为已有。
2002年7月24日,被告人丁某在向西塘镇荻沼村收取有线电视初装费10000元不上交,而非法占为已有。
2002年8月1日,被告人丁某在向西塘镇地甸村收取有线电视初装费38000元不上交,而非法占为已有。
2002年8月17日,被告人丁某在向西塘镇高家浜村收取有线电视初装费10000元不上交,而非法占为已有。
2002年9月9日,被告人丁某在向西塘镇翠南村收取有线电视初装费10000元不上交,而非法占为已有。
2002年10月17日,被告人丁某在向个体租房户林某收取西塘镇广电站的出租房租金7200元不上交,而非法占为已有。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投案自首并退出赃款48000元。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并退了部分赃款,请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的供述与指控一致,且有证人孙某、陈某甲、钱某、张某、贺某、倪某、陈某乙、周某、沈某、林某等人证实村里的有线电视初装费收来后交给丁琦的陈述笔录,嘉善县广播电视台财务内审情况汇报,发票存根联,发票、记帐凭证及租赁合同,存折交易单,扣押清单及收据,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自首笔录等书证予以证实,被告人对上述证据经质证后无异议。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在担任嘉善县西塘广播电视站出纳及收费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收入不上交,撕毁记帐联的手段,非法占有公款1767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能主动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1月9日止。)
二、退出的赃款48000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违法所得128700元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善刑初字第12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曾任嘉善县广播电视局西塘广播站出纳及收费员。2006年1月10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6)善检刑诉字第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贪污罪,于200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1年12月31日,被告人丁某在向西塘镇费家村收取有线电视初装费18000元不上交,而非法占为已有。
2002年1月5日,被告人丁某在向西塘镇费杨娄村收取有线电视初装费23500元不上交,而非法占为已有。
2002年3月19日,被告人丁某在向西塘镇南早村收取有线电视初装费20000元不上交,而非法占为已有。
2002年5月14日、6月21日,被告人丁某两次在向西塘镇沈道村收取有线电视初装费各20000元计40000元不上交,而非法占为已有。
2002年7月24日,被告人丁某在向西塘镇荻沼村收取有线电视初装费10000元不上交,而非法占为已有。
2002年8月1日,被告人丁某在向西塘镇地甸村收取有线电视初装费38000元不上交,而非法占为已有。
2002年8月17日,被告人丁某在向西塘镇高家浜村收取有线电视初装费10000元不上交,而非法占为已有。
2002年9月9日,被告人丁某在向西塘镇翠南村收取有线电视初装费10000元不上交,而非法占为已有。
2002年10月17日,被告人丁某在向个体租房户林某收取西塘镇广电站的出租房租金7200元不上交,而非法占为已有。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投案自首并退出赃款48000元。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并退了部分赃款,请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的供述与指控一致,且有证人孙某、陈某甲、钱某、张某、贺某、倪某、陈某乙、周某、沈某、林某等人证实村里的有线电视初装费收来后交给丁琦的陈述笔录,嘉善县广播电视台财务内审情况汇报,发票存根联,发票、记帐凭证及租赁合同,存折交易单,扣押清单及收据,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自首笔录等书证予以证实,被告人对上述证据经质证后无异议。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在担任嘉善县西塘广播电视站出纳及收费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收入不上交,撕毁记帐联的手段,非法占有公款1767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能主动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1月9日止。)
二、退出的赃款48000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违法所得128700元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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