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任博兴县**队中队长,住博兴县**镇**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决定对其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经滨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2017年3月10日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本院于2017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滥用职权罪
2016年8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博兴县**队中队长的职务之便,在离职后利用原职权及形成的便利条件,单独或伙同博兴县兴福镇执法大队原中队长王鑫、郑建君(均另案处理)多次非法收受违建户所送贿金,在巡查、取缔违建过程中,滥用职权,向违建户泄露巡查时间、路线等信息,故意不履行制止、查扣等职责,放纵多处违章建筑完工并被浇筑混凝土,致使21.56余亩耕地被破坏,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44.72余万元,并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预算书等书证;2.证人穆文霞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王鑫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地力恢复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二、受贿罪
2016年8月至11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博兴县**队中队长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非法收受违建户王学功等人所送现金或微信转账人民币共计7.38万元,在巡查、取缔违建过程中,滥用职权,向违建户泄露巡查时间、路线等信息,故意不履行制止、查扣等职责,放纵多处违章建筑完工并被浇筑混凝土,致使7.48余亩耕地被破坏,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17.13余万元。具体表述如下:
1.2016年7月至11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商砼供应商穆文霞通过微信转账所送人民币共计3.03万元,在巡查、取缔违建过程中,滥用职权,为穆文霞在向违建户张兆泉等人供应商砼及违法施工等方面谋取非法利益。放纵张兆泉违章建筑完工并被浇筑混凝土,致使3.456亩耕地被破坏,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6.464余万元。
2.2016年8月至9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违建户王延德通过微信转账及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0.6万元,在巡查、取缔违建过程中,滥用职权,向王延德泄露巡查时间、路线等信息,故意不履行制止、查扣等职责,放纵违章建筑完工。
3.2016年8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违建户王丙浩通过微信转账所送人民币2万元,在巡查、取缔违建过程中,滥用职权,向王丙浩泄露巡查时间、路线等信息,故意不履行制止、查扣等职责,放纵违章建筑完工并被浇筑混凝土,致使1.462亩耕地被破坏,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4.049余万元。
4.2016年9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违建户王学功通过微信转账所送人民币0.35万元,在巡查、取缔违建过程中,滥用职权,向王学功泄露巡查时间、路线等信息,故意不履行制止、查扣等职责,放纵违章建筑完工。
5.2016年9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违建户李凤书微信转账及现金人民币共计0.7万元。在巡查、取缔违建过程中,滥用职权,向李凤书的朋友王家增等人泄露巡查时间、路线等信息,故意不履行制止、查扣等职责,放纵违章建筑完工。
6.2016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违建户王树南微信转账人民币0.3万元,在巡查、取缔违建过程中,滥用职权,向王树南泄露巡查时间、路线等信息,故意不履行制止、查扣等职责,放纵违章建筑完工。
7.2016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违建户薛小妮、张维海夫妇微信转账人民币0.3万元,在巡查、取缔违建过程中,滥用职权,向薛小妮泄露巡查时间、路线等信息,故意不履行制止、查扣等职责,放纵违章建筑完工并被浇筑混凝土,致使2.565亩耕地被破坏,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6.258余万元。
8.2016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违建户益法民微信转账人民币0.1万元,在巡查、取缔违建过程中,滥用职权,向益法民泄露巡查时间、路线等信息,故意不履行制止、查扣等职责,放纵违章建筑完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预算书等书证;2.证人穆文霞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地力恢复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016年11月11日至1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离职后,利用原担任博兴县**队中队长的职权及形成的便利条件,先后多次非法收受违建户赵传贵等人所送现金或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13.07万元,并承诺为其在违章建设等方面谋取非法利益。后被告人王某某找到时任博兴县**队中队长的王鑫、郑建君提供帮助。王鑫、郑建君等人在巡查、取缔违建过程中,滥用职权,向违建户泄露巡查时间、路线等信息,故意不履行制止、查扣等职责,放纵违章建筑完工并被浇筑混凝土,致使14.08余亩耕地被破坏,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27.59余万元。具体表述如下:
1.2016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离职后,利用原担任博兴县**队中队长的职权及形成的便利条件,先后多次非法收受违建户吴立洪通过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1.82万元,并承诺为其在违章建设等方面谋取非法利益。吴立洪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提供的信息,逃避执法队的巡查,将违章建筑完工。
2.2016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离职后,利用原担任博兴县**队中队长的职权及形成的便利条件,先后多次非法收受违建户益希乐通过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0.5万元,并承诺为其在违章建设等方面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某给时任博兴县**队中队长王鑫、郑建君各2000元。王鑫、郑建君在巡查、取缔违建过程中,滥用职权,向益希乐泄露巡查时间、路线等信息,故意不履行制止、查扣等职责,放纵违章建筑完工并被浇筑混凝土,致使7.512亩耕地被破坏,造成经济损失15.35余万元。
3.2016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离职后,利用原担任博兴县**队中队长的职权及形成的便利条件,先后多次非法收受违建户李桂芳、张伟母子通过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2.05万元,并承诺为其在违章建设等方面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某给时任博兴县**队中队长郑建君0.6万元。郑建君在巡查、取缔违建过程中,滥用职权,向李桂芳泄露巡查时间、路线等信息,故意不履行制止、查扣等职责,放纵违章建筑完工并被浇筑混凝土,致使2.97亩耕地被破坏,造成经济损失7.26余万元。
4.2016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离职后,利用原担任博兴县**队中队长的职权及形成的便利条件,先后多次非法收受违建户赵传贵通过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2.3万元,并承诺为其在违章建设等方面谋取非法利益。赵传贵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提供的信息,逃避执法队的巡查,将违章建筑完工。
5.2016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离职后,利用原担任博兴县**队中队长的职权及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钢结构承揽商董增辉现金人民币0.7万元,并承诺为其在违章建设等方面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某给时任博兴县**队中队长郑建君0.3万元。郑建君在巡查、取缔违建过程中,滥用职权,向董增辉泄露巡查时间、路线等信息,故意不履行制止、查扣等职责,放纵违章建筑完工。
6.2016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离职后,利用原担任博兴县**队中队长的职权及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冯长征非法收受违建户吴新飞现金人民币5万元,并承诺为其在违章建设等方面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某给时任博兴县**队中队长王鑫0.2万元。王鑫在巡查、取缔违建过程中,滥用职权,向吴新飞泄露巡查时间、路线等信息,故意不履行制止、查扣等职责,放纵违章建筑完工并被浇筑混凝土,致使3.6亩耕地被破坏,造成经济损失4.98余万元。
7.2016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离职后,利用原担任博兴县**队中队长的职权及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商砼供应商穆文霞通过微信转账所送人民币共计0.7万元,并为其在向违建户供应商砼及施工等方面谋取非法利益。
2017年3月9日,本院反渎职侵权局依法扣押被告人王某某涉案赃款18.6万元、黑色OPPO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执法大队工作报告、预算书等书证;2.证人吴新飞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王鑫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地力恢复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还有:
1.户籍证明、主体身份证明等书证;2.破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在离职后,利用原职务的职权及形成的便利条件,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有数罪,部分滥用职权犯罪系共同犯罪,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安学
2017年4月17日
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2017年3月10日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本院于2017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滥用职权罪
2016年8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博兴县**队中队长的职务之便,在离职后利用原职权及形成的便利条件,单独或伙同博兴县兴福镇执法大队原中队长王鑫、郑建君(均另案处理)多次非法收受违建户所送贿金,在巡查、取缔违建过程中,滥用职权,向违建户泄露巡查时间、路线等信息,故意不履行制止、查扣等职责,放纵多处违章建筑完工并被浇筑混凝土,致使21.56余亩耕地被破坏,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44.72余万元,并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预算书等书证;2.证人穆文霞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王鑫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地力恢复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二、受贿罪
2016年8月至11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博兴县**队中队长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非法收受违建户王学功等人所送现金或微信转账人民币共计7.38万元,在巡查、取缔违建过程中,滥用职权,向违建户泄露巡查时间、路线等信息,故意不履行制止、查扣等职责,放纵多处违章建筑完工并被浇筑混凝土,致使7.48余亩耕地被破坏,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17.13余万元。具体表述如下:
1.2016年7月至11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商砼供应商穆文霞通过微信转账所送人民币共计3.03万元,在巡查、取缔违建过程中,滥用职权,为穆文霞在向违建户张兆泉等人供应商砼及违法施工等方面谋取非法利益。放纵张兆泉违章建筑完工并被浇筑混凝土,致使3.456亩耕地被破坏,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6.464余万元。
2.2016年8月至9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违建户王延德通过微信转账及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0.6万元,在巡查、取缔违建过程中,滥用职权,向王延德泄露巡查时间、路线等信息,故意不履行制止、查扣等职责,放纵违章建筑完工。
3.2016年8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违建户王丙浩通过微信转账所送人民币2万元,在巡查、取缔违建过程中,滥用职权,向王丙浩泄露巡查时间、路线等信息,故意不履行制止、查扣等职责,放纵违章建筑完工并被浇筑混凝土,致使1.462亩耕地被破坏,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4.049余万元。
4.2016年9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违建户王学功通过微信转账所送人民币0.35万元,在巡查、取缔违建过程中,滥用职权,向王学功泄露巡查时间、路线等信息,故意不履行制止、查扣等职责,放纵违章建筑完工。
5.2016年9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违建户李凤书微信转账及现金人民币共计0.7万元。在巡查、取缔违建过程中,滥用职权,向李凤书的朋友王家增等人泄露巡查时间、路线等信息,故意不履行制止、查扣等职责,放纵违章建筑完工。
6.2016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违建户王树南微信转账人民币0.3万元,在巡查、取缔违建过程中,滥用职权,向王树南泄露巡查时间、路线等信息,故意不履行制止、查扣等职责,放纵违章建筑完工。
7.2016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违建户薛小妮、张维海夫妇微信转账人民币0.3万元,在巡查、取缔违建过程中,滥用职权,向薛小妮泄露巡查时间、路线等信息,故意不履行制止、查扣等职责,放纵违章建筑完工并被浇筑混凝土,致使2.565亩耕地被破坏,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6.258余万元。
8.2016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违建户益法民微信转账人民币0.1万元,在巡查、取缔违建过程中,滥用职权,向益法民泄露巡查时间、路线等信息,故意不履行制止、查扣等职责,放纵违章建筑完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预算书等书证;2.证人穆文霞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地力恢复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016年11月11日至1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离职后,利用原担任博兴县**队中队长的职权及形成的便利条件,先后多次非法收受违建户赵传贵等人所送现金或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13.07万元,并承诺为其在违章建设等方面谋取非法利益。后被告人王某某找到时任博兴县**队中队长的王鑫、郑建君提供帮助。王鑫、郑建君等人在巡查、取缔违建过程中,滥用职权,向违建户泄露巡查时间、路线等信息,故意不履行制止、查扣等职责,放纵违章建筑完工并被浇筑混凝土,致使14.08余亩耕地被破坏,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27.59余万元。具体表述如下:
1.2016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离职后,利用原担任博兴县**队中队长的职权及形成的便利条件,先后多次非法收受违建户吴立洪通过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1.82万元,并承诺为其在违章建设等方面谋取非法利益。吴立洪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提供的信息,逃避执法队的巡查,将违章建筑完工。
2.2016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离职后,利用原担任博兴县**队中队长的职权及形成的便利条件,先后多次非法收受违建户益希乐通过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0.5万元,并承诺为其在违章建设等方面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某给时任博兴县**队中队长王鑫、郑建君各2000元。王鑫、郑建君在巡查、取缔违建过程中,滥用职权,向益希乐泄露巡查时间、路线等信息,故意不履行制止、查扣等职责,放纵违章建筑完工并被浇筑混凝土,致使7.512亩耕地被破坏,造成经济损失15.35余万元。
3.2016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离职后,利用原担任博兴县**队中队长的职权及形成的便利条件,先后多次非法收受违建户李桂芳、张伟母子通过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2.05万元,并承诺为其在违章建设等方面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某给时任博兴县**队中队长郑建君0.6万元。郑建君在巡查、取缔违建过程中,滥用职权,向李桂芳泄露巡查时间、路线等信息,故意不履行制止、查扣等职责,放纵违章建筑完工并被浇筑混凝土,致使2.97亩耕地被破坏,造成经济损失7.26余万元。
4.2016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离职后,利用原担任博兴县**队中队长的职权及形成的便利条件,先后多次非法收受违建户赵传贵通过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2.3万元,并承诺为其在违章建设等方面谋取非法利益。赵传贵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提供的信息,逃避执法队的巡查,将违章建筑完工。
5.2016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离职后,利用原担任博兴县**队中队长的职权及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钢结构承揽商董增辉现金人民币0.7万元,并承诺为其在违章建设等方面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某给时任博兴县**队中队长郑建君0.3万元。郑建君在巡查、取缔违建过程中,滥用职权,向董增辉泄露巡查时间、路线等信息,故意不履行制止、查扣等职责,放纵违章建筑完工。
6.2016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离职后,利用原担任博兴县**队中队长的职权及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冯长征非法收受违建户吴新飞现金人民币5万元,并承诺为其在违章建设等方面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某给时任博兴县**队中队长王鑫0.2万元。王鑫在巡查、取缔违建过程中,滥用职权,向吴新飞泄露巡查时间、路线等信息,故意不履行制止、查扣等职责,放纵违章建筑完工并被浇筑混凝土,致使3.6亩耕地被破坏,造成经济损失4.98余万元。
7.2016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离职后,利用原担任博兴县**队中队长的职权及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商砼供应商穆文霞通过微信转账所送人民币共计0.7万元,并为其在向违建户供应商砼及施工等方面谋取非法利益。
2017年3月9日,本院反渎职侵权局依法扣押被告人王某某涉案赃款18.6万元、黑色OPPO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执法大队工作报告、预算书等书证;2.证人吴新飞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王鑫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地力恢复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还有:
1.户籍证明、主体身份证明等书证;2.破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在离职后,利用原职务的职权及形成的便利条件,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有数罪,部分滥用职权犯罪系共同犯罪,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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