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瑶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云南省河口县人,原河口县水务局防汛抗旱指挥部专职副指挥长,住河口县**街****楼****室。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6年2月25日经本院决定,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经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 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一案,由本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被告人李某某利用与时任河口县打私办主任李某甲的密切关系,通过李某甲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55万元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8月间,因知晓被告人李某某与时任河口县打私办主任李某甲系堂兄弟,且关系密切。易某某(另案处理)便找到被告人李某某,让被告人李某某向李某甲(另案处理)说情将河口县打私办查扣的3车走私货物和车辆放行,被告人李某某答应后,便联系李某甲,李某甲应被告人李某某的请托将被扣押的3车冻品中2车私自放行。为了表示感谢,易某某将35万元人民币送给李某某欲及李某甲。被告人李某某拿到35万元人民币后,将其中10万元人民币送给李某甲,剩余25万元人民币用于偿还个人借款。
2、2015年10月,因知晓被告人李某某与李某甲系堂兄弟,且关系密切,邓某某(另案处理)便找到被告人李某某,让被告人李某某向李某甲说情,将打私办扣押的2车走私冻品放行。被告人李某某告诉邓某某每车放行货物需要15万元人民币,随后,邓瑞江通过银行转账给了被告人李某某3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某随即联系李某甲,李某甲受被告人李某某的请托,将已被扣押的2车冻品私自放行,事后李某某将邓某某给其的30万元人民币用偿还个人借款。
二、行贿罪
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10万元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5年8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受易某某请托,找到时任河口县打私办主任李某甲帮忙,将被打私办扣押的货物放行,并送给李某甲10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李某某在河口县纪委谈话期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任职文件、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等书证;
2.证人易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口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杨雅西
2016年8月25日
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一案,由本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被告人李某某利用与时任河口县打私办主任李某甲的密切关系,通过李某甲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55万元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8月间,因知晓被告人李某某与时任河口县打私办主任李某甲系堂兄弟,且关系密切。易某某(另案处理)便找到被告人李某某,让被告人李某某向李某甲(另案处理)说情将河口县打私办查扣的3车走私货物和车辆放行,被告人李某某答应后,便联系李某甲,李某甲应被告人李某某的请托将被扣押的3车冻品中2车私自放行。为了表示感谢,易某某将35万元人民币送给李某某欲及李某甲。被告人李某某拿到35万元人民币后,将其中10万元人民币送给李某甲,剩余25万元人民币用于偿还个人借款。
2、2015年10月,因知晓被告人李某某与李某甲系堂兄弟,且关系密切,邓某某(另案处理)便找到被告人李某某,让被告人李某某向李某甲说情,将打私办扣押的2车走私冻品放行。被告人李某某告诉邓某某每车放行货物需要15万元人民币,随后,邓瑞江通过银行转账给了被告人李某某3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某随即联系李某甲,李某甲受被告人李某某的请托,将已被扣押的2车冻品私自放行,事后李某某将邓某某给其的30万元人民币用偿还个人借款。
二、行贿罪
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10万元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5年8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受易某某请托,找到时任河口县打私办主任李某甲帮忙,将被打私办扣押的货物放行,并送给李某甲10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李某某在河口县纪委谈话期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任职文件、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等书证;
2.证人易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口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杨雅西
2016年8月25日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 · 被告人柴某某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 · 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 · 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平武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 · 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