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罗某,男,汉族,广东省怀集县人,大学本科,2007年任怀集县**局局长,2013年3月至捕前任怀集县**局局长,户籍地广东省怀集县**镇**居委会**路**巷**号,住怀集县**镇**路**巷**号自建房。2015年11月18日因涉嫌受贿罪被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肇庆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肇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16年6月22日以被告人罗某涉嫌受贿罪、贪污罪移送审查起诉,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22日将案件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罗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罗某在任怀集县**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将怀集县**局下属的土地整理中心、征地服务中心等事业单位的测绘业务指定给怀集县某测绘有限公司承揽。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罗某在局班子会议上决定,收受怀集县某测绘有限公司的好处费作为各班子成员年终奖金。随后,被告人罗某分多次收受怀集县某测绘有限公司老板梁某甲贿送的人民币现金49.3万元,将受贿所得款分发给怀集县**局班子成员。
2、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罗某在任怀集县**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怀集县**局的土地开发补充耕地项目工程交同海南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怀集县分公司承包,从而收受该公司老板梁某乙以转账方式贿送的人民币130万元,将受贿所得款用于购买商铺。
3、2007年至2013年3月,被告人罗某在任怀集县**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其专职司机阮某某、孔某甲、孔某乙和办公室主任梁某丙、李某某等5人以预支业务费等名义向单位借支,并将借支款项交给被告人罗某个人使用。之后被告人罗某让阮某某、孔某甲、孔某乙、梁某丙、李某某等5人虚开发票和用虚假发票回单位报销,从而冲抵上述借款。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罗某涉嫌侵吞公款共109.415万元,其中,虚开餐饮发票套取现金归还借款从中侵吞公款共38.165万元,用虚假发票报销冲抵借款从中贪污71.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罗某的供述与辩解若干;2、证人证言若干;3、书证若干。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79.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利用职务之便,使用虚开发票及虚假发票冲销借款从中侵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淑娥
2017年1月23日
本案由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16年6月22日以被告人罗某涉嫌受贿罪、贪污罪移送审查起诉,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22日将案件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罗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罗某在任怀集县**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将怀集县**局下属的土地整理中心、征地服务中心等事业单位的测绘业务指定给怀集县某测绘有限公司承揽。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罗某在局班子会议上决定,收受怀集县某测绘有限公司的好处费作为各班子成员年终奖金。随后,被告人罗某分多次收受怀集县某测绘有限公司老板梁某甲贿送的人民币现金49.3万元,将受贿所得款分发给怀集县**局班子成员。
2、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罗某在任怀集县**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怀集县**局的土地开发补充耕地项目工程交同海南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怀集县分公司承包,从而收受该公司老板梁某乙以转账方式贿送的人民币130万元,将受贿所得款用于购买商铺。
3、2007年至2013年3月,被告人罗某在任怀集县**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其专职司机阮某某、孔某甲、孔某乙和办公室主任梁某丙、李某某等5人以预支业务费等名义向单位借支,并将借支款项交给被告人罗某个人使用。之后被告人罗某让阮某某、孔某甲、孔某乙、梁某丙、李某某等5人虚开发票和用虚假发票回单位报销,从而冲抵上述借款。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罗某涉嫌侵吞公款共109.415万元,其中,虚开餐饮发票套取现金归还借款从中侵吞公款共38.165万元,用虚假发票报销冲抵借款从中贪污71.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罗某的供述与辩解若干;2、证人证言若干;3、书证若干。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79.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利用职务之便,使用虚开发票及虚假发票冲销借款从中侵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淑娥
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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