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涉嫌组织卖淫罪案,智豪律师辩护,从轻处罚

2017-12-13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刘某通过微信群,发送招嫖信息,嫖客通过加其微信选择小姐,并约定时间和地点,刘某再将信息发送给小姐。刘某从每笔交易中提取200-300不等的嫖资。
6月的一天,智豪律师事务所来了一对学生情侣,女孩看起来脸色苍白,身体显得格外消瘦。经过一番交谈,得知他们是从外地连夜赶来,为的是帮女孩的姐姐寻求法律帮助。女孩的姐姐前些时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在看守所,公安将姐姐被拘留一事告知了女孩。
第一次会见刘某的情景我至今仍记忆犹新,她和很多当事人不同,我们在向其表明身份后,她关心的并不是自己的案件情况,而是家人的病情如何?没有了她,她的家人该怎么办?刘某的妹妹患有白血病,刘某的父亲是癌症晚期。作为家中长女,十多岁的刘某就开始承担起了家庭的重任。没有文化,没有一技之长,靠打工挣钱根本负担不起的家庭得到重担。家庭的悲剧、现实的生活将一个善良的女孩一步一步逼上了犯罪的道路。
“百善孝为先,万恶淫为首”,善与恶、美与丑都是相对的概念,恶因善起,丑随美生,俗话说善恶自在人心,任何事都有两面性,善恶的界定很难有一个准确的概念!但残酷的现实有时候会将善恶美丑进行绝对划分,罪恶会被贴上犯罪的标签,而真善美却容易被人遗忘。刘某的犯罪标签会伴随她一生,牢狱之灾或许并非是其不幸人生的结束,而是另一场人生悲剧的开端。作为法律人,我仅能在此期待,国人的观念能尽早转变,犯罪标签论能尽快消除。
刘某的故事让本人想到了另一个问题,“情理”是否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考量因素?很多司法工作者常挂嘴边的一句话叫“法不容情”,似乎法律就应该是冷酷无情的铁面阎罗,一旦触犯,必将打入无间地狱,似乎只有如此,方能镇得住牛鬼蛇神,但现实中有些人却又拿别人的“人情”用以徇情枉法。法律不该是冷酷的法律,人情也不该是酱缸般的人情。有一句法律谚语叫“法不外乎人情”,即法律不是握有生杀予夺之权的怪兽,而是多数人的人情。多数的人情,成其道理,多数的道理,成其为法律条文。法律不外乎“人情”,这里的“人情”,是追求公平与正义的人情,是给予慈悲或宽恕的人情,这里的“人情”是能够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桥梁,所以,“情理”应该是一个定罪量刑的考量因素。实践也证明,“情理”辩护是可以实现有效辩护的,智豪所承接办理过一起大学生非法经营香烟的案例,该学生很小的时候,父亲不幸离世,母亲一人把兄弟二人拉扯大,大学期间,出于孝道,考虑到母亲挣钱不易,自己便在网上找了一份销售香烟的兼职。我们当时从大学生的家庭情况,大学生的身份,大学生的前途等方面进行“情理”层面开展辩护工作,最终,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还有一个故意杀人案,夫妻打架,妻子不幸离世,但夫妻二人育有两个未成年子女,我们主要从家庭的悲剧,子女的成长、教育等方面进行“情理”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适用缓刑。
律师在本案中,就情理方面多次和检察官、法官沟通,以实现情理方面的有效辩护,当然,本案还从另外一个角度进行辩护,即罪名辩护。
组织卖淫行为与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有交叉或相似之处,而协助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量刑档次明显较组织卖淫罪低,即5年以下和5年以上两个刑档。所以在辩护过程中,智豪律师选择了罪名辩护,本案主要是以介绍卖淫罪的角度辩护。
《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92年(该《解答》现已失效,新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前,很多法院仍参照该标准适用)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该《解答》强调了组织的形式,但其易使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引诱、容留罪混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101期第1054号案例中,详细的阐明认定组织卖淫罪的三个要件:
 一是组织行为特征。“组织”具有安排、筹划、指示、指控等含义。具体可理解为“安排分散的人或者事物使之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整体性。
 二是场所要件。通常情况下,组织卖淫行为人会设置卖淫场所或者变相设置卖淫场所。如以宾馆、洗浴中心、会所为固定场所或者以经营宾馆、洗浴中心、会所等为名,行卖淫之实。现实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现代化的交通与通信设施,指挥、控制着多名人员从事卖淫活动,不建立固定的卖淫窝点,“流动作战”。无论有无固定场所,组织卖淫的场所特征体现为实际掌控、管理卖淫人员,有组织地进行卖淫活动。
 三是手段及规模要件。(1)手段上,组织行为,不仅仅限于使用控制手段,还包括管理手段。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属于控制手段;对于一些自愿卖淫者,通常是以“管理”手段为主,即对卖淫者进行纪律性管理。(2)规模上,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并未明确规定组织多少人或者多少次才能算是组织卖淫行为。《解答》规定的是“多人”(一般理解为三人以上)。
辩护人在办理本案时,提出了刘某不符合者三个要素,采取对比、排除等方式,否定符合组织卖淫的行为要件,从而实现罪轻辩护。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部分观点,考虑到刘某的家庭情况,对刘某从轻处罚,同时减少了刘某罚金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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