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陈某涉嫌组织卖淫罪犯罪所得特别巨大 论罪应处十年以上
陈某, 2016年X月,公安机关搜查某涉嫌卖淫活动的场所,并网上通缉陈某。后陈某在外地被抓获到案。公安机关称陈某所在场所长期以来从事组织卖淫活动,犯罪所得特别巨大,组织卖淫女数量多,属于情节严重。
委托智豪:
陈某被羁押于看守所后,听同监舍的人说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专做刑案,经验丰富,办理过大量在全国有重大影响力的刑事案件,辩护质量高,因此多次写信给家人,要求家人来到智豪律所咨询。陈某家属等待两个月之后,终于收到陈某的信,立即来到智豪律所咨询。后经认真考虑,决定委托智豪团队担任陈某的辩护人。
团队讨论:
本案中陈某供述在他人领导下从事组织卖淫活动,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因此要求智豪律师为其做罪轻辩护。团队讨论过程中,与会律师与专家提出本案争议焦点应在于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从组织卖淫犯罪的特点分析证据。
律师辩护: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专业辩护经验和团队讨论结果开展工作:
1.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陈某,了解案发经过,分析陈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其行为属于组织卖淫或协助组织卖淫,是否具备自首情节,是否愿意检举他人犯罪争取立功等。
2.智豪律师前往办案单位了解案情,查阅案卷材料。经查阅案卷材料,智豪律师发现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包括关于组织卖淫收入的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存在重大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现场抓捕和后续到案的组织卖淫女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全案不存在任何强迫卖淫行为;也不存在组织未成年人、性病患者等特殊群体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
3.全面梳理证据,提出罪轻意见。智豪律师将相关言词证据与电子数据、物证等进行对比,最终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交详细的意见,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属于情节严重。
4.与此同时,智豪律师深挖证据线索,提出根据现有证据陈某在共同犯罪中系受他人指使、安排从事组织卖淫活动,作用较小,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愿意退回犯罪所得,缴纳罚金,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智豪律师的观点,认定本案构成犯罪,但并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五年。
关联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1054号指导案例“张X方、冯X明组织卖淫案”的裁判理由中列举了三种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情形:1.从组织卖淫的人数看,组织卖淫罪入罪标准为3人,“情节严重”以基本犯起点人数的5倍即15人作为最低限度较为适宜;
陈某, 2016年X月,公安机关搜查某涉嫌卖淫活动的场所,并网上通缉陈某。后陈某在外地被抓获到案。公安机关称陈某所在场所长期以来从事组织卖淫活动,犯罪所得特别巨大,组织卖淫女数量多,属于情节严重。
委托智豪:
陈某被羁押于看守所后,听同监舍的人说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专做刑案,经验丰富,办理过大量在全国有重大影响力的刑事案件,辩护质量高,因此多次写信给家人,要求家人来到智豪律所咨询。陈某家属等待两个月之后,终于收到陈某的信,立即来到智豪律所咨询。后经认真考虑,决定委托智豪团队担任陈某的辩护人。
团队讨论:
本案中陈某供述在他人领导下从事组织卖淫活动,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因此要求智豪律师为其做罪轻辩护。团队讨论过程中,与会律师与专家提出本案争议焦点应在于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从组织卖淫犯罪的特点分析证据。
律师辩护: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专业辩护经验和团队讨论结果开展工作:
1.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陈某,了解案发经过,分析陈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其行为属于组织卖淫或协助组织卖淫,是否具备自首情节,是否愿意检举他人犯罪争取立功等。
2.智豪律师前往办案单位了解案情,查阅案卷材料。经查阅案卷材料,智豪律师发现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包括关于组织卖淫收入的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存在重大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现场抓捕和后续到案的组织卖淫女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全案不存在任何强迫卖淫行为;也不存在组织未成年人、性病患者等特殊群体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
3.全面梳理证据,提出罪轻意见。智豪律师将相关言词证据与电子数据、物证等进行对比,最终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交详细的意见,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属于情节严重。
4.与此同时,智豪律师深挖证据线索,提出根据现有证据陈某在共同犯罪中系受他人指使、安排从事组织卖淫活动,作用较小,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愿意退回犯罪所得,缴纳罚金,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智豪律师的观点,认定本案构成犯罪,但并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五年。
关联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1054号指导案例“张X方、冯X明组织卖淫案”的裁判理由中列举了三种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情形:1.从组织卖淫的人数看,组织卖淫罪入罪标准为3人,“情节严重”以基本犯起点人数的5倍即15人作为最低限度较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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