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男,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州市,住广东省连州市**镇**村村委**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0日11时许,石林县公安局民警在云南省永德县永康镇汽车客运站对面**网吧内查获涉嫌体内藏毒的陈某某。经排毒,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体内排出34颗毒品海洛因,经称量,毛重250.16克,净重171.1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可疑物(照片);2.书证:(1)户籍证明,(2)抓获经过,(3)排出毒品可疑物记录,(4)提取笔录,(5)称量笔录,(6)取样笔录;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昆)公(司)鉴(理)字[2017]D0268号理化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物证(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通话详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晓东
2017年5月27日
本案由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0日11时许,石林县公安局民警在云南省永德县永康镇汽车客运站对面**网吧内查获涉嫌体内藏毒的陈某某。经排毒,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体内排出34颗毒品海洛因,经称量,毛重250.16克,净重171.1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可疑物(照片);2.书证:(1)户籍证明,(2)抓获经过,(3)排出毒品可疑物记录,(4)提取笔录,(5)称量笔录,(6)取样笔录;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昆)公(司)鉴(理)字[2017]D0268号理化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物证(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通话详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晓东
201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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