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高中毕业,内黄县新农合办公室原监管员,住河南省内黄县**路**胡同**。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任内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派驻内黄县某医院监管员,负责对内黄县某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内黄县某医院通过免费住院、提高报销比例等方式招揽参合人员住院,在日常监管中,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内黄县某医院存在的上述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未对其参合人员住院费用补偿手续进行审核、签字,致使内黄县新农合办公室在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将不应拨付的参合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金505944.76元拨付给内黄县某医院,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内黄县新农合办公室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智慧
2017年6月29日
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任内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派驻内黄县某医院监管员,负责对内黄县某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内黄县某医院通过免费住院、提高报销比例等方式招揽参合人员住院,在日常监管中,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内黄县某医院存在的上述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未对其参合人员住院费用补偿手续进行审核、签字,致使内黄县新农合办公室在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将不应拨付的参合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金505944.76元拨付给内黄县某医院,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内黄县新农合办公室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智慧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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