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商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社区社区**,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区**社区**委**组,2016年1月20日被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商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由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16年12月1日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本院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至2015年,被告人商某某在担任鹤岗市兴山区**社区主任期间,在低保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入户调查、动态管理工作职责,致使辖区姜某某等17户在职人员长期违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经司法会计鉴定意见:2006年至2015年期间累计造成国家低保资金流失587,715.6元。
经侦查,被告人商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被传唤至办案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任职情况及岗位职责证明、《鹤岗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违规领取低保人员领取低保金明细等;
2.证人姜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商某某供述与辩解;
4.鹤岗合兴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所司法会计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身为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受理、核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商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欣杰
检 察 员:石 健
二○一七年一月四日
被告人商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由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16年12月1日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本院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至2015年,被告人商某某在担任鹤岗市兴山区**社区主任期间,在低保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入户调查、动态管理工作职责,致使辖区姜某某等17户在职人员长期违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经司法会计鉴定意见:2006年至2015年期间累计造成国家低保资金流失587,715.6元。
经侦查,被告人商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被传唤至办案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任职情况及岗位职责证明、《鹤岗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违规领取低保人员领取低保金明细等;
2.证人姜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商某某供述与辩解;
4.鹤岗合兴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所司法会计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身为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受理、核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商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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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察 员:石 健
二○一七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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