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邢台市人,孝义市****经理,住该经销处,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年11月1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17年3月28日退回孝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孝义市公安局于2017年4月27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孝义市***经销处的负责人被告人刘某某给孝义市**煤业有限公司销售渣浆泵和渣浆泵叶轮后,该公司要求被告人刘某某提供渣浆泵和叶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刘某某就找到李某某,提供了孝义市**煤业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让李某某给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11月26日,李某某将虚开的税额为27243.59元,价税合计为187500元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按照票面价格的10%支付给李某某手续费后,又将该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孝义市**煤业有限公司。2015年12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补交了6924.76元的税款和滞纳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孝义市国税局调查报告
(2)辨认笔录
(3)公司基本情况及记账情况
(4)增值税票、买卖合同、出库单等
(5)户籍证明
2.证人张某某、曹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云霞
助理检察员:陈鹏宇
2017年5月23日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17年3月28日退回孝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孝义市公安局于2017年4月27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孝义市***经销处的负责人被告人刘某某给孝义市**煤业有限公司销售渣浆泵和渣浆泵叶轮后,该公司要求被告人刘某某提供渣浆泵和叶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刘某某就找到李某某,提供了孝义市**煤业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让李某某给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11月26日,李某某将虚开的税额为27243.59元,价税合计为187500元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按照票面价格的10%支付给李某某手续费后,又将该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孝义市**煤业有限公司。2015年12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补交了6924.76元的税款和滞纳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孝义市国税局调查报告
(2)辨认笔录
(3)公司基本情况及记账情况
(4)增值税票、买卖合同、出库单等
(5)户籍证明
2.证人张某某、曹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云霞
助理检察员:陈鹏宇
201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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