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高某某,曾用名高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三河市**镇**号楼**单元**室。2017年4月14日因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高某某开始给大厂县某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运送煤炭,因其个人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遂让张家口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为其代开了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合计30837.13元),用以与大厂县某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结算煤炭货款。后大厂县某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将上述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大厂回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用于进项税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煤炭购销合同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律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婵
2017年8月4日
本案由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高某某开始给大厂县某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运送煤炭,因其个人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遂让张家口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为其代开了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合计30837.13元),用以与大厂县某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结算煤炭货款。后大厂县某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将上述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大厂回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用于进项税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煤炭购销合同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律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婵
2017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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