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一案一审辩护词

2017-11-28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尊敬的审判长: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汪某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智豪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现结合法庭调查和本案证据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审查并予以采纳:
 
辩护人认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愿意退出赃款并缴纳罚金。希望法院考虑汪某某有两个孩子需要抚养的特殊情况,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角度出发,对汪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具体理由分述如下:
一、汪某某具有如实供述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1.汪某某到案后及时、稳定、一致的交代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具有《刑法》第67条第3款规定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16条规定,被告人如实供述有助于定案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2年。
2.汪某某因为诈骗王某某被网上通缉,起诉书指控的其他11笔犯罪事实中虽然被害人都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均未见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其他几起犯罪事实是他所为的情况下,此时公安机关才将其他几起案件一并侦破。故,汪某某的行为属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同种罪行。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二、汪某某无前科,并当庭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汪某某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至审判阶段均表示认罪悔罪。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17条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1年。
 
三、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按照《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不难看出按照此意见审理的案件本身就是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的一种人文关怀的体现。
 
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背景下,汪某某符合认罪认罚条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重庆市正在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然检察院并没有在本案中适用该制度,但本案符合认罪认罚制度适用条件,希望法院从大的制度背景出发,量刑时酌情考虑。
 
五、汪某某孩子的情况
汪某某和妻子育有两个孩子,大孩子年仅*岁;在汪某某被羁押期间,他的妻子生了第二个孩子,现在才有几个月大。汪某某的妻子没有工作和收入来源,整个家庭需要汪某某支撑。希望法院能够对汪某某从轻处罚,让汪某某早日尽到一个做父亲的责任。
 
六、汪某某的家人原因积极筹措钱款,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并愿意缴纳罚金,希望法院能够对其宣告缓刑。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汪某某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是恳请法院结合汪某某的涉案情节和两个小孩需要抚养的情况,能够对汪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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