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6月2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同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7年10月9日至10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3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村部附近的一沙场内,在没有取得大型铲车操作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号牌大型铲车倒车时,在未确认安全、未察明车后的情况下,撞到正驾驶闽******摩托车经过的被害人郑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沙场配合调查。次日,被害人郑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吴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中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法庭科学DNA鉴定书》;5.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少贞
检察员:林 甄
2017年10月16日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7年10月9日至10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3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村部附近的一沙场内,在没有取得大型铲车操作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号牌大型铲车倒车时,在未确认安全、未察明车后的情况下,撞到正驾驶闽******摩托车经过的被害人郑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沙场配合调查。次日,被害人郑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吴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中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法庭科学DNA鉴定书》;5.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少贞
检察员:林 甄
2017年10月16日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钟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沈丘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 · 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郭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沈丘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 · 赵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