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某(绰号某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宁夏永宁县人,司机,户籍地住址宁夏永宁县**乡**村**组**号,现住宁夏永宁县**园**号楼**单元**室。2016年7月28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永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永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无证驾驶黄色龙工牌LG855型装载机,在永宁县迎宾大道与杨和街T字路口道路改造工程施工完毕后,准备转移时将正在上其装载机铲头的被害人孙某某碰倒并压伤。孙某某经永宁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经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人民币66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汤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因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新莉
2017年7月26日
本案由永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无证驾驶黄色龙工牌LG855型装载机,在永宁县迎宾大道与杨和街T字路口道路改造工程施工完毕后,准备转移时将正在上其装载机铲头的被害人孙某某碰倒并压伤。孙某某经永宁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经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人民币66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汤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因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新莉
201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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