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董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宁安市**乡**村农民,住该村。2016年5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6年10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1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6年10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董某某与本村村民被害人刁某某(男,61岁)因土地边界一事发生口角,后被告人董某某与其母亲张某甲(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上前殴打刁某某。期间,被告人董某某用脚踢踹被害人刁某某的左前胸,造成刁某某左侧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刁某某做胸部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董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曲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宁安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助理检察员: 张珊
201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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