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宁安市**镇**村农民,住该村。2017年2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我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宁安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因案情复杂于2017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2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同村村民被害人方某甲(男,31岁)在本村村南场院内因收玉米叶子一事发生争执后互相撕打。其间,被告人李某某将方某甲摔倒后,用脚踹方某甲肋部,致方某甲第10、11根右侧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方某甲肋部骨折为轻伤二级,面部所受伤为轻微伤。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2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住院病案复印件等;
2. 证人方某乙、任某某、唐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害人方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诉与辩解;
5. 宁安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彬
2017年5月4日
本案由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因案情复杂于2017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2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同村村民被害人方某甲(男,31岁)在本村村南场院内因收玉米叶子一事发生争执后互相撕打。其间,被告人李某某将方某甲摔倒后,用脚踹方某甲肋部,致方某甲第10、11根右侧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方某甲肋部骨折为轻伤二级,面部所受伤为轻微伤。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2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住院病案复印件等;
2. 证人方某乙、任某某、唐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害人方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诉与辩解;
5. 宁安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彬
2017年5月4日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 · 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 · 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 · 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 · 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