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曾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2017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逮捕在逃),2017年3月15日被抓获并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5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5月15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26日,被告人曾某甲与他人合伙成立廉江市****村**种植专业合作社。2013年7月29日在广州成立广州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由曾某甲一个人独资,采用集资投资廉江**村的种植专业合作社,2013年7月份起,曾某甲与其子曾某乙(已判刑)在梅州市梅江区***路**号的*楼设立广州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该公司于2013年11月14日才办理工商登记,负责人为曾某乙,属自然人独资公司,2013年6月招收陈某某(已判刑)为财务,邓某甲(另案处理)为总经理,李某某(已判刑)为市场一部经理、吴某甲(已判刑)为市场二部经理,陆续招收邹某某、吴某乙、杨某某、刘某甲(均已判刑)为业务员,不断向老年人吸收存款。曾某甲、曾某乙规定以吸收公众存款额的36%给予邓某甲作为提成,李某某、吴某甲、邹某某、吴某乙、杨某某、刘某甲则以吸收公众存款额的5%-8%为提成,该提成包含在邓某甲的36%的提成内。邓某甲指使李某某、吴某甲、邹某某、吴某乙、杨某某、刘某甲等用假名对外宣传公司、发展客户,以投资曾某乙立的廉江市****村**种植专业合作社为名,以老年人为对象,通过夸大廉江市**农业合作社的种植规模,并给予年息14%-16%的高回报率等手段向老年人宣传投资发展绿色生态农业,该公司在收取老年客户投资款和签订委托投资协议书后,就向老年客户发放“廉江市****村**种植专业合作社分红存折”,然后陈某某则将收到客户投资款的36%给邓某乙,其余的投资款按照曾某甲、曾某乙的指示汇到曾某甲、曾某乙指定的个人账户内。至2013年12月12日,曾某甲、曾某乙、邓某甲、李某某、吴某甲、邹某某、吴某乙、杨某某、刘某甲等人一共吸收刘某乙、温某某、邓某丙等共60多名老年人的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43万元,除支付给该多名老年人利息共计5.2663万元外,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37.7337万元,至案发,曾某乙、曾某甲、邓某甲仍有106.5474万元未能返还。廉江市****种植专业合作社亦未产生收益,曾某甲用于收取老年人投资款的账户仅剩余人民币 3565.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浩
2017年6月28日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5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5月15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26日,被告人曾某甲与他人合伙成立廉江市****村**种植专业合作社。2013年7月29日在广州成立广州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由曾某甲一个人独资,采用集资投资廉江**村的种植专业合作社,2013年7月份起,曾某甲与其子曾某乙(已判刑)在梅州市梅江区***路**号的*楼设立广州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该公司于2013年11月14日才办理工商登记,负责人为曾某乙,属自然人独资公司,2013年6月招收陈某某(已判刑)为财务,邓某甲(另案处理)为总经理,李某某(已判刑)为市场一部经理、吴某甲(已判刑)为市场二部经理,陆续招收邹某某、吴某乙、杨某某、刘某甲(均已判刑)为业务员,不断向老年人吸收存款。曾某甲、曾某乙规定以吸收公众存款额的36%给予邓某甲作为提成,李某某、吴某甲、邹某某、吴某乙、杨某某、刘某甲则以吸收公众存款额的5%-8%为提成,该提成包含在邓某甲的36%的提成内。邓某甲指使李某某、吴某甲、邹某某、吴某乙、杨某某、刘某甲等用假名对外宣传公司、发展客户,以投资曾某乙立的廉江市****村**种植专业合作社为名,以老年人为对象,通过夸大廉江市**农业合作社的种植规模,并给予年息14%-16%的高回报率等手段向老年人宣传投资发展绿色生态农业,该公司在收取老年客户投资款和签订委托投资协议书后,就向老年客户发放“廉江市****村**种植专业合作社分红存折”,然后陈某某则将收到客户投资款的36%给邓某乙,其余的投资款按照曾某甲、曾某乙的指示汇到曾某甲、曾某乙指定的个人账户内。至2013年12月12日,曾某甲、曾某乙、邓某甲、李某某、吴某甲、邹某某、吴某乙、杨某某、刘某甲等人一共吸收刘某乙、温某某、邓某丙等共60多名老年人的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43万元,除支付给该多名老年人利息共计5.2663万元外,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37.7337万元,至案发,曾某乙、曾某甲、邓某甲仍有106.5474万元未能返还。廉江市****种植专业合作社亦未产生收益,曾某甲用于收取老年人投资款的账户仅剩余人民币 3565.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浩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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