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汤某某,男,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陕西省潼关县**镇**村*组。因涉嫌集资诈骗于2016年7月29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集资诈骗犯罪,于2016年9月2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9月3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份至2014年,被告人汤某某在灵宝市豫灵镇中州路中段无证开办“河南省鑫晟投资咨询公司”,悬挂伪造的营业执照,并谎称买卖金精粉,骗取被害人杨某某集资71万元、被害人段某某集资4万元、被害人周某某集资16万元、被害人杨某某集资20万元、被害人汤某某集资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杨某某、周某某、段某某、茹某某、张某某、汤某某、汤某迎的陈述;证人苏某某、薛某某、王某某、马某某、李某某证言;书证户籍证明、报案材料、破案报告、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被害人集资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 欣
张 琳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本案由灵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份至2014年,被告人汤某某在灵宝市豫灵镇中州路中段无证开办“河南省鑫晟投资咨询公司”,悬挂伪造的营业执照,并谎称买卖金精粉,骗取被害人杨某某集资71万元、被害人段某某集资4万元、被害人周某某集资16万元、被害人杨某某集资20万元、被害人汤某某集资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杨某某、周某某、段某某、茹某某、张某某、汤某某、汤某迎的陈述;证人苏某某、薛某某、王某某、马某某、李某某证言;书证户籍证明、报案材料、破案报告、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被害人集资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 欣
张 琳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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