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吉林省公主岭市人,住吉林省公主岭市**镇**村**组。因涉嫌保险诈骗,于2017年6月14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保险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6月21日由公主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又于2017年6月29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镇**村**组。因涉嫌保险诈骗,于2017年6月14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保险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6月21日由公主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又于2017年6月29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主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0月份,被告人刘某甲位于公主岭市**镇**村**组未投保的房屋发生火灾,因其知晓被告人刘某乙位于公主岭市**镇**村**组的房屋在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遂与刘某乙共谋,以刘某乙家房屋发生火灾的名义上报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计骗取保险金25250元人民币。2017年6月14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证信息详细信息、介绍信、现场照片、赔付协议书、保险标的报损清单、赔款收据、证明、保险单、刘某乙银行卡明细、收据、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等;2.证人刘某丙、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琳
2017年9月18日
被告人刘某乙,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镇**村**组。因涉嫌保险诈骗,于2017年6月14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保险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6月21日由公主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又于2017年6月29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主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0月份,被告人刘某甲位于公主岭市**镇**村**组未投保的房屋发生火灾,因其知晓被告人刘某乙位于公主岭市**镇**村**组的房屋在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遂与刘某乙共谋,以刘某乙家房屋发生火灾的名义上报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计骗取保险金25250元人民币。2017年6月14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证信息详细信息、介绍信、现场照片、赔付协议书、保险标的报损清单、赔款收据、证明、保险单、刘某乙银行卡明细、收据、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等;2.证人刘某丙、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琳
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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