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冯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高林村镇翟家庄村********,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高林村镇翟家庄村********。2016年11月3日因涉嫌保险诈骗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4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0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竞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西闫童村********,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西闫童村********。2016年11月3日因涉嫌保险诈骗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4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0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竞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7年2月10日至2017年2月2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7年2月25至2017年3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13日晚2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自己的冀白色起亚汽车在保定市竞秀区大激店村内撞到电线杆,造成车辆前部受损,冯某某知道自己酒后驾驶,保险公司不能赔偿,便开车离开了现场。2016年10月14日5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和被告人张某某经商议,被告人冯某某把事故车开到现场让张某某顶替自己充当驾驶员,并由张某某给保险公司打电话报险,报险后成功骗取位于保定市竞秀区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保险金291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的供述,证人杨某某的证言,保险理赔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以隐瞒事实、欺诈的方式,骗取保险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凌霄
二0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西闫童村********,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西闫童村********。2016年11月3日因涉嫌保险诈骗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4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0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竞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7年2月10日至2017年2月2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7年2月25至2017年3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13日晚2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自己的冀白色起亚汽车在保定市竞秀区大激店村内撞到电线杆,造成车辆前部受损,冯某某知道自己酒后驾驶,保险公司不能赔偿,便开车离开了现场。2016年10月14日5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和被告人张某某经商议,被告人冯某某把事故车开到现场让张某某顶替自己充当驾驶员,并由张某某给保险公司打电话报险,报险后成功骗取位于保定市竞秀区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保险金291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的供述,证人杨某某的证言,保险理赔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张某某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以隐瞒事实、欺诈的方式,骗取保险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凌霄
二0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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