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梁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系太原市万柏林区**办**处**,户籍**: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楼*单元*号,现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号楼**单元**。2017年8月25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梁某某在本市杏花岭区**街**大厦的中信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后被告人梁某某持卡透支使用。2017年3月2日开始逾期,截止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梁某某持卡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5820元,经银行多次催款,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透支款。
2017年8月26日,被告人梁某某将中信信用卡透支本息全部还清,取得**银行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单位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骈俏
2017年9月15日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梁某某在本市杏花岭区**街**大厦的中信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后被告人梁某某持卡透支使用。2017年3月2日开始逾期,截止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梁某某持卡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5820元,经银行多次催款,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透支款。
2017年8月26日,被告人梁某某将中信信用卡透支本息全部还清,取得**银行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单位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骈俏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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