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邢某某,男,汉族, 初中文化,个体业者,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2017年4月7日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0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19日由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7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21日,被告人邢某某本人在中国银行双城支行申请办理一张透支额度为30000元的信用卡,后提高额度15000元,2016年8月12日开始逾期,逾期后,经过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邢某某本人多次接听催收电话并承诺尽快还款,之后邢某某改变联系方式藏匿躲避银行催收,截止2016年12月28日该卡透支本息合计48683.95元,逾期136天。2017年4月7日邢某某已归还透支款53050元。
2017年4月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邢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等; 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某某
2017年10月12日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7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21日,被告人邢某某本人在中国银行双城支行申请办理一张透支额度为30000元的信用卡,后提高额度15000元,2016年8月12日开始逾期,逾期后,经过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邢某某本人多次接听催收电话并承诺尽快还款,之后邢某某改变联系方式藏匿躲避银行催收,截止2016年12月28日该卡透支本息合计48683.95元,逾期136天。2017年4月7日邢某某已归还透支款53050元。
2017年4月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邢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等; 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某某
201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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