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雷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住福建省罗源县**乡**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被告人雷某某与田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向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汽车用于抵押骗取财物。2014年6月21日,被告人雷某某在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南台路龙登天锦小区3号楼1号店面的福州**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部车牌号为闽******号的奥迪牌小车,后使用伪造的车辆行驶证将该车抵押给曾某某,骗取曾某某人民币18万元。经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奥迪牌小车价值36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闽******奥迪车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信息查询结果,二手车买卖协议、收条、行驶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车辆租赁合同,情况说明,伪造的车辆行驶证,到案经过、侦破经过,户籍资料;
2、证人林某甲、林某乙、黄某某等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3、被害人郑某某、曾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
4、被告人雷某某供述和辩解;
5、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官荣贵
2016年7月21日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被告人雷某某与田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向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汽车用于抵押骗取财物。2014年6月21日,被告人雷某某在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南台路龙登天锦小区3号楼1号店面的福州**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部车牌号为闽******号的奥迪牌小车,后使用伪造的车辆行驶证将该车抵押给曾某某,骗取曾某某人民币18万元。经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奥迪牌小车价值36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闽******奥迪车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信息查询结果,二手车买卖协议、收条、行驶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车辆租赁合同,情况说明,伪造的车辆行驶证,到案经过、侦破经过,户籍资料;
2、证人林某甲、林某乙、黄某某等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3、被害人郑某某、曾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
4、被告人雷某某供述和辩解;
5、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官荣贵
201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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