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诸葛某某,男,汉族,大专毕业,个体户,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某某*村某某村某某栋。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2月2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刑事拘留(网上追逃),2017年2月22日被江西省宜春市万载警方抓获,同年4月2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押回并于4月29日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经2017年5月11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诸葛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诸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7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诸葛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诸葛某某在2016年10月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江西省南昌市防汛指挥部需要一万套雨衣为名,骗取张某某货款人民币17万元(除已交运费和定金外,共计人民币158000元)的货物,张某某发货至被告人诸葛某某后,被告人诸葛某某失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徐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诸葛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诸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卫华
检察员:王 涛
二○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诸葛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诸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7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诸葛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诸葛某某在2016年10月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江西省南昌市防汛指挥部需要一万套雨衣为名,骗取张某某货款人民币17万元(除已交运费和定金外,共计人民币158000元)的货物,张某某发货至被告人诸葛某某后,被告人诸葛某某失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徐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诸葛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诸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卫华
检察员:王 涛
二○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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