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付某某,男,汉族,大专毕业,个体户,住商丘市睢阳区和平办事处韩小庄。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6月2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赵*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付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赵*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被告人付某某因资金紧张将自己的一辆豫N某某某某Z奔驰轿车在商丘市梁园区文化路与神火大道交叉口东北角工商银行处出售给秦某某,并已过户。之后,又以借车使用的形式,将车借走以人民币2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赵*。案发后,赃款追回,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的陈述;4、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卫华
检察员: 王 涛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赵*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付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赵*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被告人付某某因资金紧张将自己的一辆豫N某某某某Z奔驰轿车在商丘市梁园区文化路与神火大道交叉口东北角工商银行处出售给秦某某,并已过户。之后,又以借车使用的形式,将车借走以人民币2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赵*。案发后,赃款追回,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的陈述;4、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卫华
检察员: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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