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高某某,女性,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住**乡**村,因涉嫌重婚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20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在有合法丈夫并明知同案犯彭某某(已判)有合法妻子的情况下,仍与彭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居住,并育有一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居住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艳成
2017年7月4日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在有合法丈夫并明知同案犯彭某某(已判)有合法妻子的情况下,仍与彭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居住,并育有一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居住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艳成
2017年7月4日
下一篇:没有了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杨某甲涉嫌重婚罪被青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 · 贾某某涉嫌重婚罪被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 · 杨某某涉嫌重婚罪被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陈某某等涉嫌重婚罪被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 · 阮某某涉嫌重婚罪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